大家晚安
一個月前。應徵上一間公司
試用期三個月, 工作一個月後,在上禮拜三被叫進協理辦公司
說我不適任。 然後談說我不適任此職務
(當下我有跟他們溝通,口頭上有說發覺自己也不適任)
談完沒多久後,就離開公司了。也沒寫離職書之類。
我朋友有叫我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好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今天去公司要了。他們抓住說,在面試前有說 "有試用期三個月"
這點 (講的好像要進去當實習生三個月 三個月後才可以看是否升正式還是離開)
還有跟我說要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需要正式員工,被公司辭職才可以申請。
那我先在去勞工局 我還站得住腳嗎?
並沒有給資遣費。只 願意開在職證明 證明我有在那間公司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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