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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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之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當通知上班的第一天開始,資方就有

義務去幫勞方投保健勞保、從第一天開始也就起算薪資,那我想請問個問題:

若是未滿三個月離職之新進員工,還需要預告離職嗎?

因為勞基法第十六條,預告離職的期間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

預告之。

還是說未滿三個月可以不爽做隔天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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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2-08-05
其實是真的 只是基於道義 還是會一下啦
Megan avatarMegan2012-08-07
只能說,台灣很小,業界更小,走要走的漂亮才好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2-08-11
你把離職弄得很難看也沒人可以拿你怎樣..只是世界很小..
可以好好離開...就不要留下臭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