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工作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某公司給了我offer並要求我簽名寄回。
本來想等所有工作都面試完再來選擇,
可是那家就很急著叫我過兩天一定要寄給他,
日期可自填。
我有先看裡面內容,沒有違約金,
只有提到說如果在報到日期內沒報到,視同放棄。
結果我就先簽了,寄回去。
但最近有一個算是我第一名公司給我offer,
我也決定要去了。
便打電話去跟原本那家說明並取消報到。
結果人資跟我說,
我簽的那份是有法律效益的!
他要去跟他們法務討論。
有點嚇到我了....
我能理解他們可能因為我簽回去,
因此沒有繼續招募,造成他們困擾。
所以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請版友幫我解惑一下吧,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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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某公司給了我offer並要求我簽名寄回。
本來想等所有工作都面試完再來選擇,
可是那家就很急著叫我過兩天一定要寄給他,
日期可自填。
我有先看裡面內容,沒有違約金,
只有提到說如果在報到日期內沒報到,視同放棄。
結果我就先簽了,寄回去。
但最近有一個算是我第一名公司給我offer,
我也決定要去了。
便打電話去跟原本那家說明並取消報到。
結果人資跟我說,
我簽的那份是有法律效益的!
他要去跟他們法務討論。
有點嚇到我了....
我能理解他們可能因為我簽回去,
因此沒有繼續招募,造成他們困擾。
所以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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