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5年合約就資遣? - 離職
By Zanna
at 2012-04-25T17:37
at 2012-04-25T17: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renenige (踢踢牙:))》之銘言:
: 公司的同事當初和我是同時期進來,
: 當初我們都是應徵採購,
: 公司在今年決定開發第二事業,
: 於是把我同事調過去國貿業務部門,
: 老闆說會把畢生絕學交給我同事,
: 所以就拿了合約書叫我同事簽,
: 合約內容--> http://imgbox.com/gallery/edit/lBdw9iEn4e/1cssXRYE0TRCvTd8
: 然後沒有簽約金,每個月業務獎金3000元,
: 年終是保障1.5個月,加上第二事業淨損益的6%
: *合約第一條是指若未滿五年離職
: 每個月的業務獎金3000和年終的淨損益6%要全數退回
: 我同事評估過後認為這張合約很不合理
: 因此不願意簽,
: 老闆就和她說這樣公司沒有她的位置,要資遣她
: 我想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裡?有沒有觸法呢?
: 如果是這樣的話對勞工不是一點保障也沒有嗎
: 謝謝!!
嚴格來說,這個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1.先講新部門的部分
此份合約書算是勞動契約,其中在獎金和5年限制算是勞動條件
而勞動條件是由勞資雙方協議的,所以並非只有"YES"或"NO"兩個選項
如果有一方不接受,那另一方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不能強迫
因此建議和老闆協調看看,說5年太長了,到時候都人老珠黃了~可不可以改2年?
2.再來講資遣的部分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方要能舉證有下列5種情況之一才能進行資遣: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貴公司看起來並沒有以上的狀況,因此不適用這一條
倒是如果老闆硬逼你們簽合約,而你們不想同意時,其實是用第14條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也就是俗稱員工開除老闆的條文,來要求老闆給資遣費
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簽,又想繼續工作,老闆必須舉證你有11條事實才能資遣你
如果你不想簽,又不想繼續做(反正老闆也會逼到你不想做),就用第14條領資遣費
這也是為什麼推文有說"只要有資遣費就得走路"的原因
--
: 公司的同事當初和我是同時期進來,
: 當初我們都是應徵採購,
: 公司在今年決定開發第二事業,
: 於是把我同事調過去國貿業務部門,
: 老闆說會把畢生絕學交給我同事,
: 所以就拿了合約書叫我同事簽,
: 合約內容--> http://imgbox.com/gallery/edit/lBdw9iEn4e/1cssXRYE0TRCvTd8
: 然後沒有簽約金,每個月業務獎金3000元,
: 年終是保障1.5個月,加上第二事業淨損益的6%
: *合約第一條是指若未滿五年離職
: 每個月的業務獎金3000和年終的淨損益6%要全數退回
: 我同事評估過後認為這張合約很不合理
: 因此不願意簽,
: 老闆就和她說這樣公司沒有她的位置,要資遣她
: 我想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裡?有沒有觸法呢?
: 如果是這樣的話對勞工不是一點保障也沒有嗎
: 謝謝!!
嚴格來說,這個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1.先講新部門的部分
此份合約書算是勞動契約,其中在獎金和5年限制算是勞動條件
而勞動條件是由勞資雙方協議的,所以並非只有"YES"或"NO"兩個選項
如果有一方不接受,那另一方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不能強迫
因此建議和老闆協調看看,說5年太長了,到時候都人老珠黃了~可不可以改2年?
2.再來講資遣的部分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方要能舉證有下列5種情況之一才能進行資遣: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貴公司看起來並沒有以上的狀況,因此不適用這一條
倒是如果老闆硬逼你們簽合約,而你們不想同意時,其實是用第14條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也就是俗稱員工開除老闆的條文,來要求老闆給資遣費
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簽,又想繼續工作,老闆必須舉證你有11條事實才能資遣你
如果你不想簽,又不想繼續做(反正老闆也會逼到你不想做),就用第14條領資遣費
這也是為什麼推文有說"只要有資遣費就得走路"的原因
--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價碼談判
By Regina
at 2012-04-25T17:28
at 2012-04-25T17:28
離職理由一問
By Jacky
at 2012-04-25T16:08
at 2012-04-25T16:08
未滿三個月離職
By Margaret
at 2012-04-25T12:15
at 2012-04-25T12:15
離職相關問題
By Barb Cronin
at 2012-04-25T12:04
at 2012-04-25T12:04
不簽5年合約就資遣?
By Agnes
at 2012-04-25T11:52
at 2012-04-25T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