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辭職了 - 離職
By Bennie
at 2010-06-01T02:14
at 2010-06-01T02:14
Table of Contents
勞保局沒有錯,法規也沒有錯,是你對於薪資的認知錯了
請見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關於相關勞動法規,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基法總則】 第2條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第7條
(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看出來了嗎,退休金並不算是工資的一部分
第三章 第10條
(經常性給與之定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當然,保險也不算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引述《biffer (重新開始)》之銘言:
: ki大誤會我的意思了
: 我要說的是~
: 雇主一定要扣6% 沒有錯
: 但這6% 到底是 內含 還是外扣
: 這就是一個漏洞
: 政府規定是一定要扣6%
: 但沒有"硬性"規定 是你的薪水(假設22k) + 6% (等於你的薪水是 22k+22k*6%)
: 還是你的薪水22k 含6% (那就等於 你的薪水是 22k-22k*6%)
: 那6% 老闆是幫你提出去啦 他沒有不幫你提喔
: 除非你們有明確的說明 你的薪水不包含6%
: 不然老闆跟你打官司時
: 他會跟你說 是你自己沒搞清楚 報給你的薪水 就是含了6%
: 而不是 還沒加6%
: 這點我非常確定是可行而且沒有違反勞基法的
: 因為我前一家公司就是這樣 後來我離職時有去問勞保局
: 而勞保局有去查問我原公司時 原公司就說 當初跟我講好的薪水就是全部30k
: 而這全部 就是指30k 裡含了勞健保+6%+津貼
: 而我也答應了
: 我跟勞保局說 我之前的公司都是另外算的 所以我以為他們這樣是違法的
: 但勞保局就說 這6%是一定要提撥的沒有錯
: 但薪水的定義就是 "本薪+津貼+勞健保+6% +有的沒的"
: 他是有幫你提撥的 所以他沒有錯
: 我主要是要提醒大家
: 當雇主跟你說 22k 時 要多問問 這22k 到底是含了6% 才有22k
: 還是沒含6% 就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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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6-05T17:14
at 2010-06-05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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