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薪資明細是否違法 - 離職
By Daniel
at 2018-12-10T12:29
at 2018-12-10T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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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53973000.blogspot.com/2018/12/blog-post_10.html?spref=fb&m=1
,今天的這案例是一位網友問的,她打算要離職,也許是悶太久了,一次問了幾個問題,
我也今天就在這裡專文回覆!
提醒企業一件事情,員工去勞動局申訴的時候,可不會只有講一件個案那麼的簡單,特別
是薪資,因為平均工資會影響很多權益,企業要真的不要心存僥倖,因為一旦開罰的話,
至少是不少個萬喔,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公司沒有員工守則是否違法?
工作規則要30人以上的公司才有必要準備,所以先判斷一下公司的人數是多少人再來討論
這個問題,我個人當然是都建議客戶要把工作規則備好,不論人數多少,因為至少跟員工
討論事情或制定規則的時候有一個共同參考的依據。各位如果公司沒有類似的規則的話,
那麼就請把公司規定的規則或紙本文件傳給我看,那才比較保險。
勞基法施行細則14-1條
二、公司不給薪資明細是否違法?
勞基法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法令,有強制雇主要給薪資,但卻不強制雇主給勞工薪資明細,
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上面是勞基法施行細則關於薪資明細的規定,但看倌們也別慌,因
為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不代勞工沒有請求權,在職時拿不到,離職時請去勞動局申訴然
後以懷疑公司短發薪資的案由要求公司提出計算證明,那個時候也是可以看到的喔!
不過我建議企業最好是把明細都給員工,現在不給,到時候去勞動局的時候還是得拿出來
,不用那麼麻煩,而且在管理上對員工透明,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三、公傷假變特別休假該怎處理?
這個如果是發生在現場的話,簡單直接就請公傷假而且要直接去勞動局申訴,這個是一個
釘在鐵板上的事實,那就是特別休假是由勞工自行安排,企業只能對於申請的流程、是否
準假有決定權,但公傷假拿特休假來抵,我只能說不用想那麼多,直接去申訴,公司絕對
要把假吐出來!
四、公司若事後更改員工離職日期,要給錢的知道嗎?
此案網友是自請離職,但由於公司的排程,要員工提早走,在這個個案中,由於網友先前
已同意公司的安排,所以這是沒有辦法爭論及主張的,不過我提醒企業,如果是受理員工
的離職申請,但卻事後『提前員工離職日期』,那就是逕行終止勞動契約,這就要依勞基
法第11條的規定給付資遣費,這一類的案子其實還蠻見的,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結語:
四個不同的個案,我都已經給予說明,每一個個案不盡人意,不可能什麼都可以要回來,
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不要只是嘴上說說,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薪資明細應該是規範在勞基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鍰2~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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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這案例是一位網友問的,她打算要離職,也許是悶太久了,一次問了幾個問題,
我也今天就在這裡專文回覆!
提醒企業一件事情,員工去勞動局申訴的時候,可不會只有講一件個案那麼的簡單,特別
是薪資,因為平均工資會影響很多權益,企業要真的不要心存僥倖,因為一旦開罰的話,
至少是不少個萬喔,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公司沒有員工守則是否違法?
工作規則要30人以上的公司才有必要準備,所以先判斷一下公司的人數是多少人再來討論
這個問題,我個人當然是都建議客戶要把工作規則備好,不論人數多少,因為至少跟員工
討論事情或制定規則的時候有一個共同參考的依據。各位如果公司沒有類似的規則的話,
那麼就請把公司規定的規則或紙本文件傳給我看,那才比較保險。
勞基法施行細則14-1條
二、公司不給薪資明細是否違法?
勞基法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法令,有強制雇主要給薪資,但卻不強制雇主給勞工薪資明細,
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上面是勞基法施行細則關於薪資明細的規定,但看倌們也別慌,因
為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不代勞工沒有請求權,在職時拿不到,離職時請去勞動局申訴然
後以懷疑公司短發薪資的案由要求公司提出計算證明,那個時候也是可以看到的喔!
不過我建議企業最好是把明細都給員工,現在不給,到時候去勞動局的時候還是得拿出來
,不用那麼麻煩,而且在管理上對員工透明,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三、公傷假變特別休假該怎處理?
這個如果是發生在現場的話,簡單直接就請公傷假而且要直接去勞動局申訴,這個是一個
釘在鐵板上的事實,那就是特別休假是由勞工自行安排,企業只能對於申請的流程、是否
準假有決定權,但公傷假拿特休假來抵,我只能說不用想那麼多,直接去申訴,公司絕對
要把假吐出來!
四、公司若事後更改員工離職日期,要給錢的知道嗎?
此案網友是自請離職,但由於公司的排程,要員工提早走,在這個個案中,由於網友先前
已同意公司的安排,所以這是沒有辦法爭論及主張的,不過我提醒企業,如果是受理員工
的離職申請,但卻事後『提前員工離職日期』,那就是逕行終止勞動契約,這就要依勞基
法第11條的規定給付資遣費,這一類的案子其實還蠻見的,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結語:
四個不同的個案,我都已經給予說明,每一個個案不盡人意,不可能什麼都可以要回來,
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不要只是嘴上說說,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薪資明細應該是規範在勞基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鍰2~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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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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