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 @@ - 考試
By Ida
at 2007-02-24T04:45
at 2007-02-24T04:4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gogo (.......................)》之銘言:
一、開始就搞混了。而且純為概念學習的問題,卻越談越複雜。
也於開始前,先強調本文的重點在第十二點。
二、說的快點,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是定位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之下,也是所有條文的「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故而在檢
驗不法構成要件所有客觀要素近尾聲之際,即應「主動」去
自我提醒,別忘了仍有這個要素必須「自動」帶入檢驗。
三、有人已暗示提問者的癥結,也就是:提問者應不清楚客觀
歸責,是包含在「廣義的因果關係」這個客觀要素概念內,
而直接理解為「因果關係」(狹義)之故。比較正確的學習
立場,必須區分因果關係(狹義)與客觀歸責。
四、說的完整點,因果關係,在探討行為是否為造成結果之「結
果原因」,以「條件理論」為判斷標準,屬於「經驗判斷」
的哲學上「本體論」問題。
五、客觀歸責,在探討結果是否可當作行為人傑作之「結果歸責
」,以「客觀歸責論」為判斷標準,,屬於「規範評價」之
哲學上「規範論」問題。
六、注意第四與第五點,各四個單引號裏的關鍵字。應可立刻覺
知兩件完全不同。如學刑法前,已有粗淺之哲學或法學上基
礎認識,理解上將更不費時間。這就是「兩件不同事情的『
理由』」。
七、而「為何要區分兩件不同事情或數層次來檢驗?」的理由,
又是另碼事。
可能必須從刑法基礎思想-刑罰以罪責為前提來切入。去摸
這部分不是對於初學者不適合(反而初學者更需討論刑法基
礎思想,而不應為了考試,不明就裡地一開始就記表面的犯
罪審查模型),而是在未對實體法及相關學問有相當且正確
地認識之前,沒有能力去理解或反省。沒有先站在巨人的肩
膀上(廣泛涉獵),就花時間去思考這類問題應是事倍功半
。
八、而要探討刑法上錯誤之前提,必須是該成立要件要素中,有
必須考慮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部份。那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要不要探討錯誤,應可自行判斷。
九、如有心學習或志於三等考試,除應至少買一本教科書(非參
考或考試用書)並讀熟是基本功夫外,關於因果關係與客觀
歸責之深入討論,也可見第十點所示之四篇期刊論文。
十、(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上),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十二
期。
(二)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下),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十三
期。
(三)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上)-從北
城醫院打錯針及蘆洲大火事件出發,載於台灣本土法
學第七十九期。
(四)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下)-從北
城醫院打錯針及蘆洲大火事件出發,載於台灣本土法
學第八十期。
作者均為林鈺雄,前兩篇較淺,後兩篇較深。部分內容或已
移入其晚近出版之教科書或論文集中。
十一、茲附上九十五年台大法律所之刑法科考題,要作答完整,能
理解十、(三)(四)兩篇論文之水平應是常態。不過有興
趣者也可研究或試解。
甲持改造槍枝欲搶超商,其進入超商後,即命店員乙員交錢,乙
男不從,甲男遂對空鳴槍,乙男見狀,竟心臟病發死亡。甲男見
乙男死亡,大感驚訝,拔腿就跑,甲男並未取走超商內任何金錢
及物品。試由刑法學理深論本案甲男之刑事責任為何?(三十五
分)
十二、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而之所以會回你的原因在於:各領域(不只法律、電資理工
農醫文法商社領域之題目亦同。本人也不希望整個板變成法
律板)之考題提問、試解及相關延伸討論,未牴觸板規前提
下,均適合於本板討論,故而不必怕不好意思,或進而於文
末加話或另文發表去強調「不知道這篇適不適合發表於此?
如不適合我會自砍。」之類的客套話。
只是,雖然同意這些提問於本板存在,不過仍請先對教科書
內容有基礎認識而仍無法自行解惑方上來提問為宜(正確討
論習慣與禮節)。大家都希望看板充斥較有深度的文章或書
中未見之另類思考,俾實力有所成長吧。
另外,如果提問者投入之國考等級非三等(即四等或五等)
,板上強者如林,若渠等做過功課後(前提),上來提之問
題在你眼中仍然太淺,也請多多包容,應設身處地去慮及渠
等報名之考試等級對於上榜者專業知識之要求與你並不同。
不應直接用不屑口氣對之!
當然,如果自己有提問,而板友的回答內容已超出你的考試
需求(如自身考試不須準備到那麼深)或理解能力,不妨略
過也無庸計較,從另方面去思考,這些文章對看得懂的人來
說也有助益。
--
一、開始就搞混了。而且純為概念學習的問題,卻越談越複雜。
也於開始前,先強調本文的重點在第十二點。
二、說的快點,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是定位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之下,也是所有條文的「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故而在檢
驗不法構成要件所有客觀要素近尾聲之際,即應「主動」去
自我提醒,別忘了仍有這個要素必須「自動」帶入檢驗。
三、有人已暗示提問者的癥結,也就是:提問者應不清楚客觀
歸責,是包含在「廣義的因果關係」這個客觀要素概念內,
而直接理解為「因果關係」(狹義)之故。比較正確的學習
立場,必須區分因果關係(狹義)與客觀歸責。
四、說的完整點,因果關係,在探討行為是否為造成結果之「結
果原因」,以「條件理論」為判斷標準,屬於「經驗判斷」
的哲學上「本體論」問題。
五、客觀歸責,在探討結果是否可當作行為人傑作之「結果歸責
」,以「客觀歸責論」為判斷標準,,屬於「規範評價」之
哲學上「規範論」問題。
六、注意第四與第五點,各四個單引號裏的關鍵字。應可立刻覺
知兩件完全不同。如學刑法前,已有粗淺之哲學或法學上基
礎認識,理解上將更不費時間。這就是「兩件不同事情的『
理由』」。
七、而「為何要區分兩件不同事情或數層次來檢驗?」的理由,
又是另碼事。
可能必須從刑法基礎思想-刑罰以罪責為前提來切入。去摸
這部分不是對於初學者不適合(反而初學者更需討論刑法基
礎思想,而不應為了考試,不明就裡地一開始就記表面的犯
罪審查模型),而是在未對實體法及相關學問有相當且正確
地認識之前,沒有能力去理解或反省。沒有先站在巨人的肩
膀上(廣泛涉獵),就花時間去思考這類問題應是事倍功半
。
八、而要探討刑法上錯誤之前提,必須是該成立要件要素中,有
必須考慮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部份。那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要不要探討錯誤,應可自行判斷。
九、如有心學習或志於三等考試,除應至少買一本教科書(非參
考或考試用書)並讀熟是基本功夫外,關於因果關係與客觀
歸責之深入討論,也可見第十點所示之四篇期刊論文。
十、(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上),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十二
期。
(二)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下),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十三
期。
(三)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上)-從北
城醫院打錯針及蘆洲大火事件出發,載於台灣本土法
學第七十九期。
(四)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下)-從北
城醫院打錯針及蘆洲大火事件出發,載於台灣本土法
學第八十期。
作者均為林鈺雄,前兩篇較淺,後兩篇較深。部分內容或已
移入其晚近出版之教科書或論文集中。
十一、茲附上九十五年台大法律所之刑法科考題,要作答完整,能
理解十、(三)(四)兩篇論文之水平應是常態。不過有興
趣者也可研究或試解。
甲持改造槍枝欲搶超商,其進入超商後,即命店員乙員交錢,乙
男不從,甲男遂對空鳴槍,乙男見狀,竟心臟病發死亡。甲男見
乙男死亡,大感驚訝,拔腿就跑,甲男並未取走超商內任何金錢
及物品。試由刑法學理深論本案甲男之刑事責任為何?(三十五
分)
十二、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而之所以會回你的原因在於:各領域(不只法律、電資理工
農醫文法商社領域之題目亦同。本人也不希望整個板變成法
律板)之考題提問、試解及相關延伸討論,未牴觸板規前提
下,均適合於本板討論,故而不必怕不好意思,或進而於文
末加話或另文發表去強調「不知道這篇適不適合發表於此?
如不適合我會自砍。」之類的客套話。
只是,雖然同意這些提問於本板存在,不過仍請先對教科書
內容有基礎認識而仍無法自行解惑方上來提問為宜(正確討
論習慣與禮節)。大家都希望看板充斥較有深度的文章或書
中未見之另類思考,俾實力有所成長吧。
另外,如果提問者投入之國考等級非三等(即四等或五等)
,板上強者如林,若渠等做過功課後(前提),上來提之問
題在你眼中仍然太淺,也請多多包容,應設身處地去慮及渠
等報名之考試等級對於上榜者專業知識之要求與你並不同。
不應直接用不屑口氣對之!
當然,如果自己有提問,而板友的回答內容已超出你的考試
需求(如自身考試不須準備到那麼深)或理解能力,不妨略
過也無庸計較,從另方面去思考,這些文章對看得懂的人來
說也有助益。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Re: 想當公務員很沒志氣嗎?
By Rosalind
at 2007-02-21T22:35
at 2007-02-21T22:35
Re: 想當公務員很沒志氣嗎?
By Megan
at 2007-02-21T22:06
at 2007-02-21T22:06
正義使者?魔鬼代言人?~烏賊律師現形記~
By Lydia
at 2007-02-21T19:13
at 2007-02-21T19:13
司法官養成變奏曲
By Liam
at 2007-02-21T19:12
at 2007-02-21T19:12
從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以來
By Jack
at 2007-02-21T19:09
at 2007-02-21T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