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資遣保障 - 離職
By Michael
at 2018-01-25T10:28
at 2018-01-25T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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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9243
文/圖:Workforce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開104,那代表老闆上輩子有燒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鬧的
好員工。然而,也意味著你放棄了法令賦予勞工的權利。我們想讓你知道,被資遣並不丟
臉,也不會影響你往後的人生,這只是勞動契約終止的一種類型而已。
因此,我們來談談,到底甚麼是資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開頭提到的狀況而言,分別有兩種情況屬於資遣,第一個就是因為公司的事由所
導致的,法源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在資遣勞工時都是依第五款來請勞工走人,但無論是依本條款資遣
或依勞基法第12條行使「懲戒性解僱」,資方都必須注意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例
如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動?是否能先以內部懲戒措施予以
處份?或是否對勞工職務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當雇主窮極一切手段但仍認為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才能採本條款資遣(解僱亦同)
,不過實務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仍難以界定,但老闆們要注意的是,當勞工提出終止勞
動契約爭議時,最後都是資方要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經法院判決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事
由於法不符,僱傭關係仍存在的話,到時候雇主就必須負擔至判決日止的薪資,那更是因
小失大囉。
另外一種符合資遣的情況,是因雇主有惡意行為時,由勞方主動提出的,法源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基法第14條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基法第14條
大部分勞工會行使的都是第六款,也就是當資方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時,(相關勞
動法令有哪些,可參照剖析勞動法架構之小懶人包),勞工可以在知悉該情形的30日內離
職並跟資方要求資遣費!(如果超過30日就變成是勞工默示同意了)
雖然法令文字是載明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實務上,勞工最好還是發個存證信函
,一來可以明確讓雇主知道你的主張,二來又針對行使權力的時間點有所證明,未來提起
爭議時,便會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經針對資遣的情形囉唆了一下,接著,再來了解一下資遣的流程,勞資雙方應注意
的事項有哪些吧,如下圖所示:
Photo Credit: Workforce
資遣最重要的當然是資遣費,但其實對於勞方而言,還是有其他的權利可以行使,首先,
當資方確定要資遣勞工時,應該按勞工的年資先預告勞工,預告天數的規定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依年資分別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那如果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呢?官方說法是
法令未明文規定,則由勞資雙方協商,其實就是當天預告勞工就可以當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對資方而言還是有資遣通報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33條),除非勞工到職未滿十
日,則可以在資遣日的3日內補通報,否則都還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勞動局或就業服務站通
報,否則會被處三到十五萬元的罰鍰喔!(如果心存僥倖不通報,到時候勞工去申請失業
給付或檢舉時,資方就得不償失了)
當勞工接獲資遣預告時,在預告期間內就可以有每週2日的謀職假,這項假別是有薪的,
而且法令也沒規定資方可以要求勞方提出證明,因此勞工可以妥善運用這項權利去找下一
份工作。
接著,就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了,要計算資遣費的金額,要先知道勞工的退休制度,原則
上只有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才會有舊制年資,因為已經越來越少(而且有舊制年
資的也不一定會google到這篇)。本篇文章還是以新制計算為主(就是你有提撥勞退6%的
勞工),簡言之,新制資遣費是照你的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
我們直接舉例,如果一名平均工資36,000元的勞工,在2014年7月1日到職,並於2017年10
月30日被資遣,則資遣費計算式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Photo Credit: Workforce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如果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也可以經過上表填入轉換日期來試算,計算出來的資遣費,就
必須在資遣日的30日內發放喔!(工資的部分則是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發即可)
最後,就是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了(就業保險法第25條),範例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主要是可以讓勞工拿著這張證明,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去做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或報
名職業訓練,如果資方拒絕開立,勞工還是可以經由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去向
資方請求開立,就算調解不成立資方依然不開,勞方還是可以先以調解紀錄作為證明,先
向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勞基法第19條所載明的「服務證明書」
,範例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服務證明書
原則上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不同的東西,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
、年資等事項,不可以記載對勞工不利的紀錄,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
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
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
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最後,我們彙整一張流程圖讓廣大的勞工與老闆都能快速理解資遣流程,希望大家可以好
聚好散,誰也不欠誰地分開。
Photo Credit: Workforce
勞動契約的終止,其實也只是人生的一個過程。勞工無法適任一項工作,但一定能在別的
地方找到自己的價值,勞工不該濫用上述的權利,老闆也應該要遵守法令課予雇主的義務
,希望大家都能漂亮的轉身,走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空啊!
本文經Workforce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楊之瑜
補充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3744449419374&id=1050070390
很清楚的解釋,好好看一看吧!
附帶一題,在調解室碰過幾種狀況順便提一下:
1.雖然有預告期,但老闆要你馬上走:可以,畢竟有些業務涉及機密,老闆不希望你繼續
碰,但如果老闆這樣要求,要注意,首先,那叫做「老闆放你有薪假」,簡單說,你的年
資依然要繼續到法定可以結束的日期,薪水當然照領,資遣費也算到法定離職當天,勞健
保也要到那時後才可以退,簡單說,你其實還沒離職,只是不用上班,這個要講清楚,最
好在資遣文件上面寫好,視同契約。
2.雖然資遣了,但老闆突然要求你多留兩個禮拜之類的,請注意,如果確認一定會資遣,
那多兩個禮拜,你自己無妨的話,請附帶條件,首先,勞健保、薪水之類當然是領到真正
離職當天,資遣類計算也一樣,再來,多出來這兩周同樣算預告期,同樣每週有兩天謀職
假。
3.謀職假可以自行利用,老闆無權要求出事求職證明(大不了划網路求才廣告給老闆看)
,而且如果你排了謀職假的時間,老闆無權拒絕。
4.離職前的交接千萬注意,很多老闆用交接不完整找勞工麻煩,但請注意,既然有預告期
,在預告期間完成交接是「雇主義務」,跟勞工無關,當然如過勞工太過份是不行的(但
要證明也不容易),總之時間到就可以走人,資方以任何理由拖延都會直接構成違法。
目前調解的幾乎都是離職了才來,所以處裡資遣費是很常見的狀況,而且各種奇奇怪怪的
事情都會發生……但其實多到都離開了才來調解,真的都只是事後彌補,可以的話盡量還
是在職中處裡,畢竟有勞資爭議處裡法保障的身份安全多了(若已經離職,就只是更單純
的民事糾紛,因為現實上已經沒有雇傭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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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8-01-28T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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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8-02-01T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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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8-02-03T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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