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只做幾天因個人因素離職薪水問題[已解決]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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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第一次在這版發文,用手機排版請見諒,另外如有違規請告知。

最近剛離職,是在高雄某連鎖咖啡店打工,試用期沒有跟我要個人資料和銀行帳戶,那時
也還沒開始保勞健保。
面試時說試用期時薪$123,少了那10元是店裡的飲料可以免費喝,正式錄取時薪$133。
跟店長一開始是說原本開學還可以繼續做,但最近因為個人因素不能做長期工讀,所以店
長叫我就做到當天,填公司履歷和離職單,但上面寫試用實習未達50小時不支薪(記得上
面是寫這樣),面試時沒說這些,所以目前也沒拿到薪水,這應該違法吧?但因為上班不
允許拿手機,所以沒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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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07-18
在高雄的話合法,幫你qq
Eden avatarEden2017-07-23
有做一小時就有一小時的錢
Belly avatarBelly2017-07-23
不支薪 直接去檢舉 不用放過 順便告知薪水也違法
Jack avatarJack2017-07-26
打電話過去要,順便錄音當證據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7-30
或用line才有紀錄
Irma avatarIrma2017-07-31
違法 你要留存打卡紀錄當作勞動證明 跟勞保局申訴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8-05
如果資方說沒有出勤紀錄 他也違法 薪水低於133也違法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8-06
連實習未達50小時不支薪 這也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