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年制特休疑問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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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後公司計算特休的方式有更動,想請問一下

我是2015/6/1到職,公司當時是以曆年制預給特休
所以我在2016/1/1時拿到的特休天數是4(2015/6/1-2015/12/31)+預給假7天
需於2016/12/31前使用完畢,若期間離職,將依比例把假扣回
而去年年底因人事變動加上新制上路
今年公司依舊是以歷年制給特休,但是算法變了
我2017/1/1-2017/12/31所得到的特休天數是7天
2017/6/1滿兩年新制多出來的3天要到2018/1/1才會按比例給我
除非我在2017/6/1-2017/12/31間離職,公司才會把假補給我

人資表示,如果要以到職日計算,我在2017/1/1-2017/5/31是沒有任何年假的,因為我去
年就把假休完了

這兩種算法我覺得都有點怪怪的
另外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新制上路後,公司過去給予員工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是可以要回來的嗎?
還是應該既往不咎?
或是說,只要我提離職後,公司有把該給的假補給我就算合法呢?


煩請版上高手們替我指點迷津>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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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7-01-06
哪裡怪怪的?? 舊制滿一年才7天 你已經休11天
Hedwig avatarHedwig2017-01-07
他有吃你3天嗎? 你要離職就補給你3天也沒錯啊
Cara avatarCara2017-01-12
我也想問,公司過去給員工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是可以要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7-01-15
回來的嗎? 過去給優於勞基法的加班費現在想扣回也可嗎?
Steve avatarSteve2017-01-16
你公司說的沒錯
你查我的文
我們公司的曆年制是晚給的
那種才是不會被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