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先前問勞工局(非勞委會)他的說法是
1. 很久以前就規定過派遣業者不得簽定定期契約,
所以定期契約不具效力,如果雇主不付資遣費就申請協調
(但我想M大說得沒錯,定期契約確實存在
只是當前有許多定期契約並不符合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規定)
2. 滿一年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年假必須折現
(畢竟誰會自己在可以享有年假的前一天離職?)
3. 預告工資部分,理由同1,雇主可以選擇延長10天工作日或是給付10天預告工資
基本上勞委會沒什麼用處
所以其實我想知道的只有勞工局到底有沒有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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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問勞工局(非勞委會)他的說法是
1. 很久以前就規定過派遣業者不得簽定定期契約,
所以定期契約不具效力,如果雇主不付資遣費就申請協調
(但我想M大說得沒錯,定期契約確實存在
只是當前有許多定期契約並不符合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規定)
2. 滿一年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年假必須折現
(畢竟誰會自己在可以享有年假的前一天離職?)
3. 預告工資部分,理由同1,雇主可以選擇延長10天工作日或是給付10天預告工資
基本上勞委會沒什麼用處
所以其實我想知道的只有勞工局到底有沒有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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