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資遣費之心路歴程 - 加班
By Ingrid
at 2013-10-24T01:38
at 2013-10-24T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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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標題想打『被資遣不要摸摸鼻子就算了』
但又好像每個人被資遣的理由都不同,所以就開宗明義,來分享自己爭取資遣費的事。
不過中間難免會有些個人情緒的字句,不喜者請先左轉囉~
內文極長,如果想看重點可以看黃色字or到最下面看>>結論<<
=============================================================================
>>背景<<
1。前公司的本部,不在北部,而後來因為案子的關係,需要再北部有個分部。
而且我就是在去年九月左右進入這家公司的分部的。
2。前老闆是個脾氣難以捉摸的人。心情好的時候,什麼都好,為人也很大方,
但心情不好時,就…呵呵。
>>前情提要<<
1。剛進公司的第一天,每位新進人員都需簽一份"工作契約",內容包括:試用期、保密
條款、勞健保費 balabala~ 最重要的是"一年的契約期限"。當時在簽約時,大部份都
會提出一個疑問:「合約只有一年,所以我們就只能做一年嗎?」而公司資深同事給的
回復是:「我們當時也都簽一年啊,現在也都做了好幾年了,你要寫十年也沒差!! 那
只是簽意思意思的啦!! 哈哈哈~」
2。上面有提到,會有分部的產生是因為案子的關係,本來好像是會把那個案子做完,但
後來不知道怎麼了(我是真的不知道),變成只做前面一部份,後面的部份要轉給另一
家公司做。
謎之音:是因為這樣造成經濟壓力,所以要"縮編"嗎?
3。今年七月時,分部有位比我早進公司一個月的同事,被告知"合約到期"所以公司只願意
讓他多做一個月(到八月底),之後就請他走路。這件事在我心中亮起了很大的紅燈,於
是我開始注意"資遣"的問題。當然在這件事上,當初白紙黑字寫的就是一年,所以時間
一到這位同事當然沒有理由需要離開,但這對一開始說「只是簽意思意思啦!」有很大
的落差。所以對於那位同事,及在分部應徵的人來說,都是很大的衝擊。
>>本文<<
我的合約是去年九月初簽的,所以在今年八月的時候,被告知要再"續約半年",而在今年
九月五日時,簽下了第二分合約。當時難免覺得自己這樣工作很不穩定,但至少我還有半
年的時間可以準備找下份工作…等等之類的。
於是我簽完合約後便繼續快(ㄊㄢˇ)樂(ㄊㄜˋ)的上班了幾天。在中秋節前夕的週一,突
然主管面有難色的告訴我,老闆希望我做到九月底就好。必需在這邊強調,主管真的是個
好人,其實因為公司不大再加上同事都差不多二十幾 三十歲,都很年輕,所以其實大家
都很好相處也很善良。被資遣雖然是預料中的事,但是來的真的有點快,合約也不過剛簽
完不到十個工作天,當下我也有問原因,主管支支嗚嗚的說了一些有關於因為我某某事沒
處理好等等。後來再打聽過其他也很資深的同事,得到的結果大概是因為
『老闆不滿意我每天準時下班』
我os:工作都案表定進度做完,準時上下班有錯嗎?
因為早就有心理準備,所以立刻就問了資遣費的事,主管表示他需要問看看之後才能給我
答復,後來答復當然是不給啊!! 老闆覺得我工作沒做好,為什麼要給我資遣費? 後來我
就又要來七天特休(剛好年資剛滿一年有七天特休),這次老闆才答應我給我七天帶薪休假
。算一算時間,剛好七天特休全部用掉的話,隔天就是最後上班日,於是我那天就快樂的
下班了!!這次真的是快樂,雖然也許有人會說:「做那麼痛苦就離職就好啦!自找的!」但
我如果不工作就等於斷炊了,所以才會想先邊工作邊找好下一份工作,然後再離職。雖然
上班上的真的很痛苦,可是也只能為了五斗米折腰了 Q_Q
當天下班後,立刻翻出第一分一年的工作契約和剛簽完的半年契約,然後開始google勞基
法,還有google很多網友們經歷過的"資遣費"事件,開始不斷的自我辯論「公司一定要付
我資遣費嗎?」「如果公司不付需要提出哪些證明?」等等。這段時間大概是我跟勞基法最
熟的一段日子了,附上勞基法網址:http://ppt.cc/F-mq 所以基本上,依勞基法第18條
裡寫的,如果有違反第12條or第15條or契約期滿,其他因素的資遣都需付資遣費。
而在隔天最後一天上班時,剛好有位離職的前同事提醒我,可以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這樣至少不用一失業就吃土,在還沒找到工作前,還有機會去申請失業補助,雖
然我記得要申請還好像要跑蠻多程序的,但其實也不無小補(其實當下我不想拿的,覺得
拿那個我也懶得去跑失業補助)。最後還是跟前公司要了,反正就只是一張紙,拿了我也
沒隕失。後來拿到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當然不意外的被勾了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離職之後在家的空閒時間裡,又再度的爬文、研究勞基法等等,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我應
該得到資遣費!!」於是上了勞工局的網站提出我手上的證據之後,勞工局非常有效率的打
電話告訴我,該如何處理
1。可以先申請"調解",到時候雙方可以一起開個會,討論一下。
2。提供雙方資料及要檢舉的事項(不付資遣費),向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
而打給我的勞工局的小姐,建議我選1,如果到時候真的談不成,再選2也不遲,比較不會
弄的那麼尷尬。由於我是個急性子,再加上離職前已經跟公司反應過,公司態度很強硬,
我就直接選2。
事不宜遲,我就立刻又上了勞動檢查處申訴這件事,而勞檢處的人也非常
有效率的去"關心"了前公司,但由於申訴不付資遣費這件事,前提是要在離職日超過三十
日之後,公司未付資遣費,勞檢處才會開罰。而我這個急性子在離職後的幾天就馬上
申訴了,所以公司並沒有遭到開罰,但勞檢處的人也勸導前公司來跟我"商量"。
後來前公司打電話給我,要跟我"商量"這件事,其中提出很多不合法的說辭,想要凹過資
遣費的事,當下在電話中其實也是被唬的一愣一愣的,但剛好我那時候趕著出門,我就說
我隔天再回復他我的決定。而事後我也上網查了勞基法相關規定,再以mail回復,一來是
法規條文用文字比較清礎,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文字上的依據,免得到時候空口無憑,大家
有得爭了。下面大略的記錄一下前公司的說辭及我的回復:
公司:當初不是說好不給資遣費了嗎? 為什麼現在又… (我也不知道他為何要消音)
我:之前在公司有口頭上提過,但老闆很強硬的不同意,我只好請勞檢處介入。
公司:大家各退一步嘛~ 不要弄的那麼僵!
os:你退了什麼? 而且打你從你叫我滾的那天起,就注定僵了啊!!
公司:你說要非自願離職書也開給你了,而且我們還想說怕你之前找工作不順利,所以勾
的那個選項對你比較不傷啊! 你就去申請失業給付就好了啦!!
我:非自願離職書本來就是要開給我的,我去申請失業給付,公司還是要給我資遣費啊!
這是兩回事耶!!而且上面勾的第11條第5款,就是要付我資遣費啊!!
os:什麼叫勾那個是對我比較不傷,你也只能勾那個好嗎?因為其他都是顧主的問題,你
應該不會蠢到去勾是自己問題的選項,而且對我真的有傷害的就是那個選項了啊!! 騙我
不會google嗎?
公司:合約重簽,年資就重新計算了啊!!所以你本來沒有七天年假的,已經讓你放了。
我:勞基法第十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
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七天年假是我的權利,並能與
資遣費混為一談。
公司:不然這樣好了!看資遣費多少,然後扣掉那七天特休的薪水,看還差多少,就補匯
多少給你?
os:乾齁糗?? (好笑嗎?)
公司:之前簽半年的這個是觀察期啊!觀察期覺得你做不好才叫你走的耶…
我:工作契約中並沒有提到觀察期,也沒有人告訴我有關觀察期的事,再來也沒有人告訴
我工作契約成立是需要通過觀察期的審合。公司之前也從來沒有告訴過我哪裡不適任,又或通知我需
限期改正,這樣我哪知道我哪邊不符合公司要求需改進??
經過以上的"討論"之後,公司也承諾會給我資遣費,算是個可喜可賀的結局。
但在事情落幕前還是發生了一個小插曲,有天公司又來信通知我
公司:會將收據寄給你,要麻煩你填完後寄回,公司收到後就會轉帳給你。
我:收據不是應該要我確定收到款項之後我確定無誤才簽的單子嗎?所以應
該是公司先匯款給我,我收到款項再寄出收據吧!到時候就沒有收據當依據,公司還是
可以提出轉帳單當依據吧!
最後,公司還是照我的意思,給把錢匯給我,然後再寄收據讓後填,但妙的是… 收據還
附了一張切結書,大意是『xx公司已無積欠本人任何資遣費,恐口無憑,特立此書以資證
明』嗯… 真的是挺妙的,不是都有收據了嗎? 為什麼還要簽切結書? 板上有大大可以替我
解惑一下嗎?
==============================================================================
>>結論<<
以下是我經過這次事件的小小心得,不敢保證所有行業都適用…
基本上,如果沒有重大過失被資遣的話,都是可以討資遣費的,如果在離開公司前,能夠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那是最好的!!因為公司開給你基本上就能當作一個有公信力的依據
,而到底最終能不能要到,還是得參考勞基法第18條。
如果不想要弄得太僵的話,其實還是可以先去調解,但基本上拿出法條來談的話,注定也
是會撕破臉啦…
其實有的時候,公司會吃定員工怕麻煩、怕尷尬、不懂 之類的,然後凹員工,如果想好
聚好散,其實也什麼好計較那麼多的,之前在搜尋相關資料的時候,忘了在哪看到一句話
『很多違法的事情,大家都在做,也不怕別人知道,但是會被檢舉,通常都是覺得公司太
機車了』凡舉勞健保低報、盜版軟體、加班沒加班費、工時過長等等。
要檢舉資遣費的事,要找各地的勞動檢查處。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記得用mail等可以記
錄下文字的方式溝通,一來可以證明彼此說過的話,二來是在打字的時候同時也能google
相關的法條,可以讓溝通慢一點,讓思考多一點,才不會草草答應了什麼讓自己權益受損
的條件。
最後,最後。真的要為自己去爭取權益,不然有的公司真的會吃定員工,覺得員工不會反
抗,便開始就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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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又好像每個人被資遣的理由都不同,所以就開宗明義,來分享自己爭取資遣費的事。
不過中間難免會有些個人情緒的字句,不喜者請先左轉囉~
內文極長,如果想看重點可以看黃色字or到最下面看>>結論<<
=============================================================================
>>背景<<
1。前公司的本部,不在北部,而後來因為案子的關係,需要再北部有個分部。
而且我就是在去年九月左右進入這家公司的分部的。
2。前老闆是個脾氣難以捉摸的人。心情好的時候,什麼都好,為人也很大方,
但心情不好時,就…呵呵。
>>前情提要<<
1。剛進公司的第一天,每位新進人員都需簽一份"工作契約",內容包括:試用期、保密
條款、勞健保費 balabala~ 最重要的是"一年的契約期限"。當時在簽約時,大部份都
會提出一個疑問:「合約只有一年,所以我們就只能做一年嗎?」而公司資深同事給的
回復是:「我們當時也都簽一年啊,現在也都做了好幾年了,你要寫十年也沒差!! 那
只是簽意思意思的啦!! 哈哈哈~」
2。上面有提到,會有分部的產生是因為案子的關係,本來好像是會把那個案子做完,但
後來不知道怎麼了(我是真的不知道),變成只做前面一部份,後面的部份要轉給另一
家公司做。
謎之音:是因為這樣造成經濟壓力,所以要"縮編"嗎?
3。今年七月時,分部有位比我早進公司一個月的同事,被告知"合約到期"所以公司只願意
讓他多做一個月(到八月底),之後就請他走路。這件事在我心中亮起了很大的紅燈,於
是我開始注意"資遣"的問題。當然在這件事上,當初白紙黑字寫的就是一年,所以時間
一到這位同事當然沒有理由需要離開,但這對一開始說「只是簽意思意思啦!」有很大
的落差。所以對於那位同事,及在分部應徵的人來說,都是很大的衝擊。
>>本文<<
我的合約是去年九月初簽的,所以在今年八月的時候,被告知要再"續約半年",而在今年
九月五日時,簽下了第二分合約。當時難免覺得自己這樣工作很不穩定,但至少我還有半
年的時間可以準備找下份工作…等等之類的。
於是我簽完合約後便繼續快(ㄊㄢˇ)樂(ㄊㄜˋ)的上班了幾天。在中秋節前夕的週一,突
然主管面有難色的告訴我,老闆希望我做到九月底就好。必需在這邊強調,主管真的是個
好人,其實因為公司不大再加上同事都差不多二十幾 三十歲,都很年輕,所以其實大家
都很好相處也很善良。被資遣雖然是預料中的事,但是來的真的有點快,合約也不過剛簽
完不到十個工作天,當下我也有問原因,主管支支嗚嗚的說了一些有關於因為我某某事沒
處理好等等。後來再打聽過其他也很資深的同事,得到的結果大概是因為
『老闆不滿意我每天準時下班』
我os:工作都案表定進度做完,準時上下班有錯嗎?
因為早就有心理準備,所以立刻就問了資遣費的事,主管表示他需要問看看之後才能給我
答復,後來答復當然是不給啊!! 老闆覺得我工作沒做好,為什麼要給我資遣費? 後來我
就又要來七天特休(剛好年資剛滿一年有七天特休),這次老闆才答應我給我七天帶薪休假
。算一算時間,剛好七天特休全部用掉的話,隔天就是最後上班日,於是我那天就快樂的
下班了!!這次真的是快樂,雖然也許有人會說:「做那麼痛苦就離職就好啦!自找的!」但
我如果不工作就等於斷炊了,所以才會想先邊工作邊找好下一份工作,然後再離職。雖然
上班上的真的很痛苦,可是也只能為了五斗米折腰了 Q_Q
當天下班後,立刻翻出第一分一年的工作契約和剛簽完的半年契約,然後開始google勞基
法,還有google很多網友們經歷過的"資遣費"事件,開始不斷的自我辯論「公司一定要付
我資遣費嗎?」「如果公司不付需要提出哪些證明?」等等。這段時間大概是我跟勞基法最
熟的一段日子了,附上勞基法網址:http://ppt.cc/F-mq 所以基本上,依勞基法第18條
裡寫的,如果有違反第12條or第15條or契約期滿,其他因素的資遣都需付資遣費。
而在隔天最後一天上班時,剛好有位離職的前同事提醒我,可以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這樣至少不用一失業就吃土,在還沒找到工作前,還有機會去申請失業補助,雖
然我記得要申請還好像要跑蠻多程序的,但其實也不無小補(其實當下我不想拿的,覺得
拿那個我也懶得去跑失業補助)。最後還是跟前公司要了,反正就只是一張紙,拿了我也
沒隕失。後來拿到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當然不意外的被勾了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離職之後在家的空閒時間裡,又再度的爬文、研究勞基法等等,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我應
該得到資遣費!!」於是上了勞工局的網站提出我手上的證據之後,勞工局非常有效率的打
電話告訴我,該如何處理
1。可以先申請"調解",到時候雙方可以一起開個會,討論一下。
2。提供雙方資料及要檢舉的事項(不付資遣費),向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
而打給我的勞工局的小姐,建議我選1,如果到時候真的談不成,再選2也不遲,比較不會
弄的那麼尷尬。由於我是個急性子,再加上離職前已經跟公司反應過,公司態度很強硬,
我就直接選2。
事不宜遲,我就立刻又上了勞動檢查處申訴這件事,而勞檢處的人也非常
有效率的去"關心"了前公司,但由於申訴不付資遣費這件事,前提是要在離職日超過三十
日之後,公司未付資遣費,勞檢處才會開罰。而我這個急性子在離職後的幾天就馬上
申訴了,所以公司並沒有遭到開罰,但勞檢處的人也勸導前公司來跟我"商量"。
後來前公司打電話給我,要跟我"商量"這件事,其中提出很多不合法的說辭,想要凹過資
遣費的事,當下在電話中其實也是被唬的一愣一愣的,但剛好我那時候趕著出門,我就說
我隔天再回復他我的決定。而事後我也上網查了勞基法相關規定,再以mail回復,一來是
法規條文用文字比較清礎,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文字上的依據,免得到時候空口無憑,大家
有得爭了。下面大略的記錄一下前公司的說辭及我的回復:
公司:當初不是說好不給資遣費了嗎? 為什麼現在又… (我也不知道他為何要消音)
我:之前在公司有口頭上提過,但老闆很強硬的不同意,我只好請勞檢處介入。
公司:大家各退一步嘛~ 不要弄的那麼僵!
os:你退了什麼? 而且打你從你叫我滾的那天起,就注定僵了啊!!
公司:你說要非自願離職書也開給你了,而且我們還想說怕你之前找工作不順利,所以勾
的那個選項對你比較不傷啊! 你就去申請失業給付就好了啦!!
我:非自願離職書本來就是要開給我的,我去申請失業給付,公司還是要給我資遣費啊!
這是兩回事耶!!而且上面勾的第11條第5款,就是要付我資遣費啊!!
os:什麼叫勾那個是對我比較不傷,你也只能勾那個好嗎?因為其他都是顧主的問題,你
應該不會蠢到去勾是自己問題的選項,而且對我真的有傷害的就是那個選項了啊!! 騙我
不會google嗎?
公司:合約重簽,年資就重新計算了啊!!所以你本來沒有七天年假的,已經讓你放了。
我:勞基法第十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
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七天年假是我的權利,並能與
資遣費混為一談。
公司:不然這樣好了!看資遣費多少,然後扣掉那七天特休的薪水,看還差多少,就補匯
多少給你?
os:乾齁糗?? (好笑嗎?)
公司:之前簽半年的這個是觀察期啊!觀察期覺得你做不好才叫你走的耶…
我:工作契約中並沒有提到觀察期,也沒有人告訴我有關觀察期的事,再來也沒有人告訴
我工作契約成立是需要通過觀察期的審合。公司之前也從來沒有告訴過我哪裡不適任,又或通知我需
限期改正,這樣我哪知道我哪邊不符合公司要求需改進??
經過以上的"討論"之後,公司也承諾會給我資遣費,算是個可喜可賀的結局。
但在事情落幕前還是發生了一個小插曲,有天公司又來信通知我
公司:會將收據寄給你,要麻煩你填完後寄回,公司收到後就會轉帳給你。
我:收據不是應該要我確定收到款項之後我確定無誤才簽的單子嗎?所以應
該是公司先匯款給我,我收到款項再寄出收據吧!到時候就沒有收據當依據,公司還是
可以提出轉帳單當依據吧!
最後,公司還是照我的意思,給把錢匯給我,然後再寄收據讓後填,但妙的是… 收據還
附了一張切結書,大意是『xx公司已無積欠本人任何資遣費,恐口無憑,特立此書以資證
明』嗯… 真的是挺妙的,不是都有收據了嗎? 為什麼還要簽切結書? 板上有大大可以替我
解惑一下嗎?
==============================================================================
>>結論<<
以下是我經過這次事件的小小心得,不敢保證所有行業都適用…
基本上,如果沒有重大過失被資遣的話,都是可以討資遣費的,如果在離開公司前,能夠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那是最好的!!因為公司開給你基本上就能當作一個有公信力的依據
,而到底最終能不能要到,還是得參考勞基法第18條。
如果不想要弄得太僵的話,其實還是可以先去調解,但基本上拿出法條來談的話,注定也
是會撕破臉啦…
其實有的時候,公司會吃定員工怕麻煩、怕尷尬、不懂 之類的,然後凹員工,如果想好
聚好散,其實也什麼好計較那麼多的,之前在搜尋相關資料的時候,忘了在哪看到一句話
『很多違法的事情,大家都在做,也不怕別人知道,但是會被檢舉,通常都是覺得公司太
機車了』凡舉勞健保低報、盜版軟體、加班沒加班費、工時過長等等。
要檢舉資遣費的事,要找各地的勞動檢查處。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記得用mail等可以記
錄下文字的方式溝通,一來可以證明彼此說過的話,二來是在打字的時候同時也能google
相關的法條,可以讓溝通慢一點,讓思考多一點,才不會草草答應了什麼讓自己權益受損
的條件。
最後,最後。真的要為自己去爭取權益,不然有的公司真的會吃定員工,覺得員工不會反
抗,便開始就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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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3-10-28T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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