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下背景:
我目前在醫院特殊單位工作,有簽約但是醫院沒有給簽約金 也沒有額外受訓
最近提離職時HR硬是逼我賠一個月本薪當違約金
不賠不發離職證明與健保轉出單
我的主張是我沒拿到簽約金所以那分合約是無效的
但HR說特殊單位薪水比較高 多的就是簽約金
害我突然不知道要回什麼...
請問各位前輩,HR的這個說法是合理的嗎? 我就這樣把自己賤賣掉了?
我的想法是 薪資結構是屬於醫院的政策,跟簽約金不應該混為一談
不曉得這個主張有沒有問題 希望各位可以給些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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