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刪掉前文
今天好奇看了前公司的職缺,有我之前作的工作目前在104徵人,
工作待遇寫:面議 (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
我算了一下當時領的(薪水+年終+績效)/12 = 根本沒有4萬!
但其實公司這樣寫是不是也不違法(?) 有點想按檢舉,而且這間知名企業是沒有加班費
績效每個人不一樣,有時高有時低,或沒有
年終的計算方式,請假比較多的人也會拿得到比較少
雖然政府立這個方案是好意,但真實性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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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好奇看了前公司的職缺,有我之前作的工作目前在104徵人,
工作待遇寫:面議 (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
我算了一下當時領的(薪水+年終+績效)/12 = 根本沒有4萬!
但其實公司這樣寫是不是也不違法(?) 有點想按檢舉,而且這間知名企業是沒有加班費
績效每個人不一樣,有時高有時低,或沒有
年終的計算方式,請假比較多的人也會拿得到比較少
雖然政府立這個方案是好意,但真實性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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