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幾個責任制和工作超時的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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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熱心又專業的大大們好,內人最近遇上一些麻煩想尋大大們的協助

事情是這樣的

內人去年6/25開始 在建設公司的預售屋展示中心當銷售助理

公司讓內人工作超時,但僅以口頭約定工作為責任制,告知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中午休息時間有兩個小時,公司雖口頭承諾中間有兩個小時休息時間

但其實他們依然規定員工不可以離開公司太久,要休息就在公司休息

因為隨時會有客人來,所以你得待在公司

從頭到尾未以書面規定上下班及休假時間 另外 國定假日禁休 沒補休 也沒兩倍薪資

一個月最多就是四天假

於是老婆在今年7/17跟公司預告月底離職(這時候已經工作超過一年),公司答應

8/1 因為公司找不到人又需要人,所以請老婆先繼續做(這時開始休假才正常)

8/7 新人來了一天就馬上跑掉

這時老婆跟公司表示如果按照八月開始的休假(符合勞基法規定時數),她可以繼續做下去

一直等到8/17,公司牽拖說因為老婆無法照公司制度走所以請她做到月底

然後因為我們覺得公司違反勞基法,請他們給我們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那時只要求這張)

公司立場十分堅定說因為我們提過離職了,所以他們無法開給我們

但因為我們覺得勞基法14條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理應至少要給我們這個東西才才對 這樣我們才能領失業補助

(當初完全沒打算要跟公司拿錢,只打算去申請補助,因為老婆已經懷孕四個月,

覺得接下來工作應該很難找,總得要有些資金來貼補家用)


總之後來公司立場十分堅定,什麼都不給,後來鬧得很不愉快

在8/21時叫她明天開始不用來了


這時問題來了

一、"責任制"可以直接用口頭約定嗎?雖說是不動產業可以用責任制

但我印象中,詳細的約定應該要以書面為主吧?還是我記錯了?


二、雖說中午休息時間有兩個小時,但卻要求員工在公司待命,因為會有客人來看樣品屋

沒客人時可以坐在公司沙發上小睡,請問,這兩個小時是否可以算成工作時間?

三、若上述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公司一個月至少就會有60個小時的超時

那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0、32、37條(國定假日禁休、沒補假、無2倍薪)

請公司給我們:

1.資遣費 2.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3.平日超時津貼 4.休假日超時津貼 5.特休未休津貼 6.2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大大們 這些錢要到的機率高嗎?

問題有點多,而且好像牽涉到很多法條,請見諒,並謝謝您耐心地閱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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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5-08-23
怎麼不打去勞工局問問看?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8-27
覺得資遣費、非志願證明、未給之補休、國定假日未休這
些都可以去爭取
Mia avatarMia2015-08-28
其他雖然休息沒好好休息,但算工作,你在睡覺呢! 頂多
爭取午休只休一小時吧!
Poppy avatarPoppy2015-09-01
16條第六款可以向勞工局提出,需舉證,若成立,雇主不開非
志願,勞工局會開給你
Elvira avatarElvira2015-09-03
參考上面那篇a大文吧
Zora avatarZora2015-09-05
有留證據嗎?這些不是嘴巴說說就算數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9-07
到底是非志願還是非自願?
Sandy avatarSandy2015-09-09
非自願
Joe avatarJoe2015-09-14
待命時間能否視為工作時間在法院實務判例上有不同見解
Doris avatarDoris2015-09-18
你老婆確實有提離職只是時間橋不攏而已.感覺在硬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