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以勞保投保額度(明顯低報)計算??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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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你這個案例比較特別

是由你(勞工)發動終止勞動契約

原文 : 要我們簽新的勞雇契約 擅自把我從正職人員

原文 : 更改為計時人員 並且每周工時最多多少 最少多少

公司上述的動作

已經符合勞工發動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原文 : 我當下就表明 那麻煩請你以不適任資遣辦理

你不需要表明用不適任資遣辦理

這樣在調解時可能會被公司攻擊說並沒有覺得你不適任

是你自己沒辦法接受新規定要離職的

你直接跟公司說你依據勞基法第14條一項六款要終止契約就好

根據法條你最好在30天內告訴公司或申請調解



上面14條所述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七條講的就是資遣費

你是可以跟公司要資遣費的

資遣費算法

勞基法 第 17 條 一項二款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原文 : 我到職明明就是104/08/01

年資三年四個月

資遣費算法 3 x 1/2 + 4/12 x 1/2 = 1.67 個月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意思是

勞基法 第 2 條 一項四款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所得之金額。

所以要用你前6個月所領到的全部薪水

不是用底薪計算

誤餐費 責任 勤務津貼 加班費 都要算進去



原文 : 1.我到職明明就是104/08/01 (薪水袋都還留著)

原文 : (還跟我解釋說104年~105年他們有換行號 所以前面那四個月不算?!)

公司說的是屁話 年資就是從到職日算起



原文 : 資遣費居然用勞保投保額度15800在做計算?!

公司說的是屁話 資遣費算法照上面所述法規



原文 : 4.特休假14天沒有折抵算給我,理由是說還沒到12/31

勞基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公司說的是屁話 法規說的很清楚了 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原文 : 5.資遣費也沒照年資去計算幾個月

原文 : 就跟我說"你的職等就是最多一個月"

公司說的是屁話 資遣費算法照上面所述法規 法規是1.67 個月平均工資



除了資遣費你還可以要其他的

你的投保薪資是 15,800 很明顯高薪低報了

高薪低報會影響你的勞退提撥 失業給付



因為高薪低報每個月少提撥的投保薪資6趴退休金 現在也一併跟老闆要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個月失業給付 投保薪資6成薪

你的案例雖然是你發動終止勞動契約 但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第三項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
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
離職。

因為高薪低報少領到的差額 現在也一併跟老闆要

就業保險法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推文 : 另外 他健保也沒有跟我保

推文 : 三年多來都是看我還在我爸眷屬那有保

推文 : 我還要自己去保原戶籍地工會

公司沒有幫你投保健保 要你自己去投保

健保保在公司要自己負擔三成保費

你可以算一下有沒有多付保費 有的話也跟老闆要



高薪低報的部分可以檢舉公司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
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總結一下你可以要求的權利

資遣費 特休未休工資 失業給付差額 退休金差額 健保費差額



你既然已經有先跟公司談了

拿著上面法規再去談一次

而且告訴公司 你是可以檢舉公司的



談不成的話就申請調解吧

調解我建議去市政府申請調解

不要去區公所申請調解

區公所的調解委員不一定專業 法規也不一定熟悉

市政府的調解委員通常是律師 比較好依法來談



以上

文很長

謝謝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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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ma avatarEmma2018-12-10
了解!感激不盡! 所以我可以主張是雇主擅自更動勞
雇關係而我不願意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