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有誤,申請勞工局調解 - 離職
By Rae
at 2015-05-18T11:28
at 2015-05-18T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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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有點不太一樣 以下提供您參考
原則上您對平均工資的理解是沒有問題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這期間所領的薪資(全薪扣除
您請假的金額 尚未扣勞健保前的總額去除以總天數) 因為我算了一下您提供的254758
應該是有請假 不然應該會比這再多一點 至於資遣費 我通常都會用這網站去計算
比較沒有爭議
http://www.bola.taipei.gov.tw/public/Data/3111471971.htm
可是依您的年資 退保日應該是2015.5.25 因為須10天前預告
所以5月份薪資應該是65000/30*25=54167(未扣勞健保) 這已含10天預告薪資了
另外 對方可以主張他沒問題 不代表你不能主張
建議你依照上述算法 條列清楚各項金額 調解時 自然會有勞工局的人會判斷
另外不清楚前東家是否符合兩周八十四工時的休假 如果沒有 也可一併要求
應休而未休的費用.....聽起來是前東家對於平均工資的算法有誤...
你也可以提出恢復僱傭關係 但如果公司說好讓你回去 你會回去嗎?
至於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這你要去確定你勞保的資格 因為資料不全
建議你直接去問就服站比較快(因為他們可以查你勞保資料) 記得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有服務證明(找下份工作用) 通常資遣費計算是否有誤 這是件小事
應該調解就可以解決了 不可能會為了這幾千塊 還要走訴訟 除非公司跟你有不共戴天之仇
那就另當別論了......只是還蠻想知道勞健保有照保嗎
沒有的話 順便要求公司補你損失的部分吧.......
※ 引述《MoreSome (Moresome)》之銘言:
: 我於前天2015/5/15(以下簡稱該日)遭某公司資遣,任職期間為2015.1.19~2015.5.15
: (共117天,近四個月),遭資遣的理由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
: (但人資要我離職時,我有問理由我聽起來都是非理由的理由)。
: 該日人資有給我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並於該日給我非自願性離職單與資遣費預告工資
: 等資料,並將薪資於該日匯入我薪轉帳戶。
: 該日我有看資遣費計算的單據(人資提供),我的薪資為57000+8000主管津貼=
: 65000全薪/月薪。但該人資提供之單據為平均薪資55565(依我的所得全薪資計算總額
: 應該為254758,根據勞基法第二條平均薪資計算應該為(254758/117)x30=65322
: 而該公司平均薪資旺季將今年五月的薪資計算入再除以四,因此計算出金額為55564。
: 我於該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提供勞工局我的銀行薪資轉帳還有人資提供給我的
: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明細,因為當日我餘人資談時有錄音並且確認有問人資我的
: 平均工資計算有誤,但人資堅決說平均薪資計算無誤,但我依照提供資料計算
: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少了約五千多元。(計算差異如下)
: 人資計算 (55565/30)x10(預告工資十天)+資遣費9029
: =18996+9029=28025
: 根據勞基法第二條計算(65322/30)x10+65322/6=21774+10887=32661
: 兩者差異4636,我於勞工資調解時,對方若堅持沒計算錯誤,則我應該怎麼處裡呢?
: 我的問題是:
: 1.勞資爭議除斥期30天,是否可再申請聘僱關係仍存在
: 2.是否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我不是新鮮人,投保累績有超過一年)
: 3.對方若拒絕付兩者資遣費差異,是否就要進入訴訟程序?
: 煩請各位前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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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您對平均工資的理解是沒有問題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這期間所領的薪資(全薪扣除
您請假的金額 尚未扣勞健保前的總額去除以總天數) 因為我算了一下您提供的254758
應該是有請假 不然應該會比這再多一點 至於資遣費 我通常都會用這網站去計算
比較沒有爭議
http://www.bola.taipei.gov.tw/public/Data/3111471971.htm
可是依您的年資 退保日應該是2015.5.25 因為須10天前預告
所以5月份薪資應該是65000/30*25=54167(未扣勞健保) 這已含10天預告薪資了
另外 對方可以主張他沒問題 不代表你不能主張
建議你依照上述算法 條列清楚各項金額 調解時 自然會有勞工局的人會判斷
另外不清楚前東家是否符合兩周八十四工時的休假 如果沒有 也可一併要求
應休而未休的費用.....聽起來是前東家對於平均工資的算法有誤...
你也可以提出恢復僱傭關係 但如果公司說好讓你回去 你會回去嗎?
至於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這你要去確定你勞保的資格 因為資料不全
建議你直接去問就服站比較快(因為他們可以查你勞保資料) 記得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有服務證明(找下份工作用) 通常資遣費計算是否有誤 這是件小事
應該調解就可以解決了 不可能會為了這幾千塊 還要走訴訟 除非公司跟你有不共戴天之仇
那就另當別論了......只是還蠻想知道勞健保有照保嗎
沒有的話 順便要求公司補你損失的部分吧.......
※ 引述《MoreSome (Moresome)》之銘言:
: 我於前天2015/5/15(以下簡稱該日)遭某公司資遣,任職期間為2015.1.19~2015.5.15
: (共117天,近四個月),遭資遣的理由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
: (但人資要我離職時,我有問理由我聽起來都是非理由的理由)。
: 該日人資有給我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並於該日給我非自願性離職單與資遣費預告工資
: 等資料,並將薪資於該日匯入我薪轉帳戶。
: 該日我有看資遣費計算的單據(人資提供),我的薪資為57000+8000主管津貼=
: 65000全薪/月薪。但該人資提供之單據為平均薪資55565(依我的所得全薪資計算總額
: 應該為254758,根據勞基法第二條平均薪資計算應該為(254758/117)x30=65322
: 而該公司平均薪資旺季將今年五月的薪資計算入再除以四,因此計算出金額為55564。
: 我於該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提供勞工局我的銀行薪資轉帳還有人資提供給我的
: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明細,因為當日我餘人資談時有錄音並且確認有問人資我的
: 平均工資計算有誤,但人資堅決說平均薪資計算無誤,但我依照提供資料計算
: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少了約五千多元。(計算差異如下)
: 人資計算 (55565/30)x10(預告工資十天)+資遣費9029
: =18996+9029=28025
: 根據勞基法第二條計算(65322/30)x10+65322/6=21774+10887=32661
: 兩者差異4636,我於勞工資調解時,對方若堅持沒計算錯誤,則我應該怎麼處裡呢?
: 我的問題是:
: 1.勞資爭議除斥期30天,是否可再申請聘僱關係仍存在
: 2.是否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我不是新鮮人,投保累績有超過一年)
: 3.對方若拒絕付兩者資遣費差異,是否就要進入訴訟程序?
: 煩請各位前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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