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資遣自救SOP - 離職
By Robert
at 2022-11-11T12:20
at 2022-11-11T12:20
Table of Contents
前言
此為個人經驗分享 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鄉民們請斟酌使用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也請指摘
以下正文開始
一、我被公司資遣了怎麼辦?
首先,根據勞基法11條之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除了第一條公司倒閉為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其他條例雇主都必須負舉證責任,拿最常被拿
來用的11-5來說,資方要證明勞工無法勝任工作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下面為法院
見解:
『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
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揆其
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
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
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
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
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
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
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
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言之,一個員工適不適任不是你資方說了算,你必須用盡各種方式(如PIP績效改善計
畫/調動職務),員工還是沒辦法達到資方所期望值,並有相關資料可以佐證,才可以動用
11-5資遣。
那,如果公司沒有善盡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依然執意資遣的話該怎麼自保呢
?
二、公司違法資遣自救流程
如果你不願姑息慣老闆想教訓他們一下,讓他們被法院認證
你可以這樣做:
1.於資遣會談時記得錄音錄影存證,最好可以套資方話讓他們說出引用的法條依據為何,
以及如何舉證,說不出來或是顧左右而言他那你先贏一半。
2.任何的文件都不要簽署,簽下去後續要提告輸面很大,但是那些文件一定要拿走當作日
後訴訟上的鐵證。
3.有些公司不會刻意發工作規則給員工,但這個一定要自行去跟人資要,日後訴訟上也用
得到。
4.回去之後"立刻"寄發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寄掛號會給收據,這個也要留存好,證據之一
。
不要提起訴訟後才寄,這樣可信度會大大下降。不會寫可以參照下面網址很方便
https://reurl.cc/QW78vZ
5.以上動作完成後直接跟居住地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勞動調解程序,去年勞動事件法上路
後方便很多,不要去勞工局浪費時間浪費生命,反正調解不成勞工局只會叫勞工自己去提
告,根本不管你死活。
6.如何聲請勞動調解程序?
聲請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時,原則上應填具「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提出於法院。「勞動調
解聲請書狀」必需載明包括聲請人及相對人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或營業所;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關係;證據等依法應記載的事項,以使調解當事人及請求範圍得以明確。
另聲請人在「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中,最好也能一併記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出生年月
日等足資辨別之資料;定法院管轄之依據、預期可能爭點及相關重要事實與證據,及當事
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調解聲請時之經過概要等與聲請調解相關事項,以利法院儘早進
行爭點整理或程序上的準備。
以上所述記載事項的詳細內容,可參見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或詢問各法院訴訟輔導科
。又為了減輕聲請人之負擔,如果聲請勞動調解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以下的話,也可以在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方式提出聲請,並於書記官所作成的筆錄簽名即
可,不用再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但仍要將前述原應記載於聲請書狀之事項一一說
明清楚,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7.接著就是等開調解庭,如調解不成就可以準備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這段時間如果覺
得自身法律知識不足怕資料無法準備周全,這時候可以去申請法扶律師協助。
8.如果公司有什麼違法的事情請一併蒐證送勞工局,不送白不送。
三、法扶申請流程
1.致電你居住地區的法扶基金會,跟他說有勞資訴訟需要申請法扶律師協助並約時間。記
得選擇勞動部專案(資力審核只看個人)
2.備好身分證/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所稅資料清單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證明就不用準備上述資料)
3.備好案件相關資料(未簽署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存證信函副本、郵局收據/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等等)
4.資力審查:個人月薪要在台幣7萬以下 總資產要少於台幣300萬
以上都準備好等律師跟你聯絡然後就可以討論案情寫狀提告
接著就是跟無良資方開戰了。
--
此為個人經驗分享 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鄉民們請斟酌使用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也請指摘
以下正文開始
一、我被公司資遣了怎麼辦?
首先,根據勞基法11條之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除了第一條公司倒閉為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其他條例雇主都必須負舉證責任,拿最常被拿
來用的11-5來說,資方要證明勞工無法勝任工作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下面為法院
見解:
『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
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揆其
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
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
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
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
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
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
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
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言之,一個員工適不適任不是你資方說了算,你必須用盡各種方式(如PIP績效改善計
畫/調動職務),員工還是沒辦法達到資方所期望值,並有相關資料可以佐證,才可以動用
11-5資遣。
那,如果公司沒有善盡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依然執意資遣的話該怎麼自保呢
?
二、公司違法資遣自救流程
如果你不願姑息慣老闆想教訓他們一下,讓他們被法院認證
你可以這樣做:
1.於資遣會談時記得錄音錄影存證,最好可以套資方話讓他們說出引用的法條依據為何,
以及如何舉證,說不出來或是顧左右而言他那你先贏一半。
2.任何的文件都不要簽署,簽下去後續要提告輸面很大,但是那些文件一定要拿走當作日
後訴訟上的鐵證。
3.有些公司不會刻意發工作規則給員工,但這個一定要自行去跟人資要,日後訴訟上也用
得到。
4.回去之後"立刻"寄發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寄掛號會給收據,這個也要留存好,證據之一
。
不要提起訴訟後才寄,這樣可信度會大大下降。不會寫可以參照下面網址很方便
https://reurl.cc/QW78vZ
5.以上動作完成後直接跟居住地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勞動調解程序,去年勞動事件法上路
後方便很多,不要去勞工局浪費時間浪費生命,反正調解不成勞工局只會叫勞工自己去提
告,根本不管你死活。
6.如何聲請勞動調解程序?
聲請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時,原則上應填具「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提出於法院。「勞動調
解聲請書狀」必需載明包括聲請人及相對人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或營業所;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關係;證據等依法應記載的事項,以使調解當事人及請求範圍得以明確。
另聲請人在「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中,最好也能一併記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出生年月
日等足資辨別之資料;定法院管轄之依據、預期可能爭點及相關重要事實與證據,及當事
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調解聲請時之經過概要等與聲請調解相關事項,以利法院儘早進
行爭點整理或程序上的準備。
以上所述記載事項的詳細內容,可參見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或詢問各法院訴訟輔導科
。又為了減輕聲請人之負擔,如果聲請勞動調解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以下的話,也可以在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方式提出聲請,並於書記官所作成的筆錄簽名即
可,不用再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但仍要將前述原應記載於聲請書狀之事項一一說
明清楚,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7.接著就是等開調解庭,如調解不成就可以準備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這段時間如果覺
得自身法律知識不足怕資料無法準備周全,這時候可以去申請法扶律師協助。
8.如果公司有什麼違法的事情請一併蒐證送勞工局,不送白不送。
三、法扶申請流程
1.致電你居住地區的法扶基金會,跟他說有勞資訴訟需要申請法扶律師協助並約時間。記
得選擇勞動部專案(資力審核只看個人)
2.備好身分證/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所稅資料清單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證明就不用準備上述資料)
3.備好案件相關資料(未簽署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存證信函副本、郵局收據/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等等)
4.資力審查:個人月薪要在台幣7萬以下 總資產要少於台幣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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