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9113332708 (D2000用戶)》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最近因為找到一份新工作待遇好很多
: 有週休二日 颱風天也不用一定要到了
: 可是他要我下禮拜一就開始上班
: 但我在原公司已經待快兩年了
: 照勞基法規定
: 1~3年的員工須提前20日告知
勞基法規定原規定為是雇主要資遣勞工時所規定之提前日期告知事項
但第十六條規定,如不定期契約之勞工準用第十七條的規定之提前日期告知事項
法條並無規定員工如沒有到法律之日期提前告知會怎樣
所以無法可罰勞工,但雇主要資遣員工沒照規定會被罰
如果雇主要告勞工沒有幾天前告知就離職的,或許走民法比較可行
例如:未交接完成,導致公司損失的事宜等等...
但這很難告的成..以上
: 現在提離職無論如何都來不及了
: 請問這種情況下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 還是說就只有放棄新工作這個選項了
: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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