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原PO狀況有點像,想借問這個標題想問一下大家:
公司是5號發薪,我本來預計年後第一天上班提離職(2/18)
做到3/15(剛好到公司滿一年半),勞基法規定是20天前要提出,
但公司員工手冊寫我只要兩周前提出即可(98年修訂版本...找不到更新的的了...)
看大家推文說如果公司要我提前在2月走,年假(是新年假期嗎?)的薪水會被扣掉?!
那我到底在甚麼時候提出離職才是最佳時機呢?
註1: 我現在的工作全公司只有我一個人做,請假也沒人能代理幫忙的那種。
註2: 因為是要出國念書,所以最晚只能做到3/15...
先謝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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