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誇張的保全公司 (文長) - 加班
By Noah
at 2013-12-14T09:19
at 2013-12-14T09:19
Table of Contents
大大們好~
小弟在退伍後經由朋友介紹,至X泰保全公司某案場面試後錄取。
這是小弟的第一份工作。
保全業的工作內容跟薪資,就不再贅述。
小弟是專門夜班。
工作案場是600戶的豪宅,三人哨。
面試時面試主任電聯公司,確認薪水是34K。
跟同事聊天,也得知大家都是34K。
工作至11/10,發放10月份薪水時,大家只領到28K、27K而已。
因薪資與預期明顯有出入,故眾人跟公司多次要求薪資證明,公司置之不理。
(後來向同事提問,10/10號領取的薪水的確是34K下去扣)
在與公司爭論時,公司總務辯稱,又沒有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事實上,在簽訂時的確是沒有明訂薪水數額的契約書沒錯。
(也沒有任何人有看到類似的契約書)
但勞務契約的訂定不以書面為必要條件,只要輔以相當證據...
應該仍然能還原公司當時提出的薪資承諾?
因為不管是網路徵人、報紙、錄音等等,都有相當多的蒐證了。
(人證、物證都蒐集的差不多了...)
後來公司提出了一張切結書。
上面要求員工需要放棄勞健保、勞退、加班金、伙食費...等等。
才有34K的薪資,不然只有31K。後來又出現另外幾種薪資範本,但非重點不贅談。
切結書正本後來公司隨即收回,我們則有拍照存證。
我自己10月工作未足月,自10/11上班至月底共21天,依照公司規定照比例休假四天。
(待遇是34K休六)
10號領取薪資時僅得到20.7K,爭取多次薪資明細未果。
因感受不到公司誠信,且管委會多次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有即將被撤案場失去工作之預期,小弟於11月底提出離職申請。
當時才從社區主任口中得知:
「薪資明細不會下來,但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問公司會計」。
在去電會計後才得知。
20K的組成是依照34K比例換算21天工作後,扣除制服費,再扣除多放的一天假期。
先不論制服費是否要自己出這段。薪資並沒有扣除勞健保自負額?
後來去勞保局查詢投保資料,我在10/11上班,但一直到11/5才有勞保的保障。
幸好我福大命大嗎...?
況且,我10月休四天,打卡紀錄、假表、簽到簿上都是如此紀錄。
公司卻說我多休一天?
在跟社區經理、主任申請調閱打卡紀錄及10月份假表後後,更加確定了這點。
後來再去電公司會計,會計說會調查之後回覆我。
(過程輾轉不贅談,還被狂掛電話...)
結果竟然是因為公司在日班增加一員無力支付,所以扣我一天薪水去貼日班?
不久後又有另說,是因為夜班配員是三人哨,現在新增第四員,
在月休六天的情況下,會有數天的重複人力,而中間增加的成本要由眾人去分擔。
當然,這些部份我幾乎都電話錄音了。
在提出離職當天,公司經理又拿出一張切結書。
內容簡述:工作未滿三個月即離職之保全,扣除2000元薪資。
並且表示,不簽這張切結書,就不給你寫離職單。
因當時已經跟新公司瞧好上工時間,在逼迫下,也就只能硬著頭皮簽了。
(其他已離職同事也有不簽直接走人的,或許是他們丟離職單時沒碰到經理在場?
大概算我衰吧...)
當然,這一項在當初我們與公司簽訂契約中從未提及。
後來從社區委員處得知,這條款的確存在,
但這是委員會跟保全公司之間的條款,跟保全無關。
且就算後來要跟保全求償,那也不應該直接扣除薪資吧?
(勞基法26條)
況且是公司薪資給付上跟約定不同又不協調的...
自公司離職至今(12/10),發放11月薪水,僅28K。
我為省去公司閒話之由,乖乖的依照公司規定的離職日十天前提出申請之規定。
(三個月內我記得是隨丟隨走?)
故作到12/5,11月是足月的。
在沒薪資單的情況下,實在不知道自己多了什麼少了什麼。
同時期離職的同事甚至有人只領到23K...(足月)。
真是令人崩潰。
昨日(12/13)公司會計來電,薪資的確被扣了2000元。
且薪資計算是從31K開始扣。
至今(12/14)夜班四人全體離職,公司確定已丟案場。
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故上版求解。
問題簡述:我們要如何搞爆公司,又可以拿回我們的錢?
詳述:
我工作第一個月公司未投保,是否合法?是否可檢舉?
畢竟也足足少了近一個月...
投保公司跟工作公司不同是否有問題?
(工作的公司叫X泰保全,但是從勞保局拿到的投保資料,
發現是嘉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當然保額是有問題的...只有19200。
被逼迫簽下的扣2000元切結書,是否自始無效,或者另要做其他主張?
是否可先主張將薪資領到,再處理公司向我求償的部分?
薪資少了2000元很不方便。
關於勞基法14條,於此案中是否有適用?
關於薪資明細雖然沒有明訂公司一定要發...
但是當勞工請求時,公司不予理會應如何救濟?
這樣在調解時,大概只能帶存摺過去了...?
在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時,約定薪資以34K提出才是正確的嗎?
填寫約定薪資時,應該沒有接受公司後來說的31K的義務吧。
(雖然是領了1個月沒錯)
文章冗長,問題眾多,感謝大大們抽空將文看完。
--
小弟在退伍後經由朋友介紹,至X泰保全公司某案場面試後錄取。
這是小弟的第一份工作。
保全業的工作內容跟薪資,就不再贅述。
小弟是專門夜班。
工作案場是600戶的豪宅,三人哨。
面試時面試主任電聯公司,確認薪水是34K。
跟同事聊天,也得知大家都是34K。
工作至11/10,發放10月份薪水時,大家只領到28K、27K而已。
因薪資與預期明顯有出入,故眾人跟公司多次要求薪資證明,公司置之不理。
(後來向同事提問,10/10號領取的薪水的確是34K下去扣)
在與公司爭論時,公司總務辯稱,又沒有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事實上,在簽訂時的確是沒有明訂薪水數額的契約書沒錯。
(也沒有任何人有看到類似的契約書)
但勞務契約的訂定不以書面為必要條件,只要輔以相當證據...
應該仍然能還原公司當時提出的薪資承諾?
因為不管是網路徵人、報紙、錄音等等,都有相當多的蒐證了。
(人證、物證都蒐集的差不多了...)
後來公司提出了一張切結書。
上面要求員工需要放棄勞健保、勞退、加班金、伙食費...等等。
才有34K的薪資,不然只有31K。後來又出現另外幾種薪資範本,但非重點不贅談。
切結書正本後來公司隨即收回,我們則有拍照存證。
我自己10月工作未足月,自10/11上班至月底共21天,依照公司規定照比例休假四天。
(待遇是34K休六)
10號領取薪資時僅得到20.7K,爭取多次薪資明細未果。
因感受不到公司誠信,且管委會多次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有即將被撤案場失去工作之預期,小弟於11月底提出離職申請。
當時才從社區主任口中得知:
「薪資明細不會下來,但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問公司會計」。
在去電會計後才得知。
20K的組成是依照34K比例換算21天工作後,扣除制服費,再扣除多放的一天假期。
先不論制服費是否要自己出這段。薪資並沒有扣除勞健保自負額?
後來去勞保局查詢投保資料,我在10/11上班,但一直到11/5才有勞保的保障。
幸好我福大命大嗎...?
況且,我10月休四天,打卡紀錄、假表、簽到簿上都是如此紀錄。
公司卻說我多休一天?
在跟社區經理、主任申請調閱打卡紀錄及10月份假表後後,更加確定了這點。
後來再去電公司會計,會計說會調查之後回覆我。
(過程輾轉不贅談,還被狂掛電話...)
結果竟然是因為公司在日班增加一員無力支付,所以扣我一天薪水去貼日班?
不久後又有另說,是因為夜班配員是三人哨,現在新增第四員,
在月休六天的情況下,會有數天的重複人力,而中間增加的成本要由眾人去分擔。
當然,這些部份我幾乎都電話錄音了。
在提出離職當天,公司經理又拿出一張切結書。
內容簡述:工作未滿三個月即離職之保全,扣除2000元薪資。
並且表示,不簽這張切結書,就不給你寫離職單。
因當時已經跟新公司瞧好上工時間,在逼迫下,也就只能硬著頭皮簽了。
(其他已離職同事也有不簽直接走人的,或許是他們丟離職單時沒碰到經理在場?
大概算我衰吧...)
當然,這一項在當初我們與公司簽訂契約中從未提及。
後來從社區委員處得知,這條款的確存在,
但這是委員會跟保全公司之間的條款,跟保全無關。
且就算後來要跟保全求償,那也不應該直接扣除薪資吧?
(勞基法26條)
況且是公司薪資給付上跟約定不同又不協調的...
自公司離職至今(12/10),發放11月薪水,僅28K。
我為省去公司閒話之由,乖乖的依照公司規定的離職日十天前提出申請之規定。
(三個月內我記得是隨丟隨走?)
故作到12/5,11月是足月的。
在沒薪資單的情況下,實在不知道自己多了什麼少了什麼。
同時期離職的同事甚至有人只領到23K...(足月)。
真是令人崩潰。
昨日(12/13)公司會計來電,薪資的確被扣了2000元。
且薪資計算是從31K開始扣。
至今(12/14)夜班四人全體離職,公司確定已丟案場。
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故上版求解。
問題簡述:我們要如何搞爆公司,又可以拿回我們的錢?
詳述:
我工作第一個月公司未投保,是否合法?是否可檢舉?
畢竟也足足少了近一個月...
投保公司跟工作公司不同是否有問題?
(工作的公司叫X泰保全,但是從勞保局拿到的投保資料,
發現是嘉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當然保額是有問題的...只有19200。
被逼迫簽下的扣2000元切結書,是否自始無效,或者另要做其他主張?
是否可先主張將薪資領到,再處理公司向我求償的部分?
薪資少了2000元很不方便。
關於勞基法14條,於此案中是否有適用?
關於薪資明細雖然沒有明訂公司一定要發...
但是當勞工請求時,公司不予理會應如何救濟?
這樣在調解時,大概只能帶存摺過去了...?
在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時,約定薪資以34K提出才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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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2-15T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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