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角簽約金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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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為代朋友詢問,麻煩各位幫忙解答。

最近朋友被外商公司挖角,該公司承諾如果願意跳槽,會給朋友一筆簽約金。

但是但書是:"X年內不論是自己離職,或是公司辭退,都需全額歸還該筆款項"。

自己離職這點可以理解,但若是公司辭退全額歸還這點我們覺得很困惑,覺得不合理。

這算是行業的通俗潛規則嗎?還是這個但書是可以再溝通協商?

再麻煩各位提供意見以及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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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20-11-27
當成綁約獎金覺得還算合理
Steve avatarSteve2020-11-28
笑死簽約金囉嗦的要死,反正現在是他人有求於你不
滿就改啊
Tom avatarTom2020-12-02
只要你離職就要退錢叫什麼簽約金
Ingrid avatarIngrid2020-12-05
反了吧...簽約金明明是公司辭退這筆錢就免繳回...
Hedwig avatarHedwig2020-12-10
是怕你擺爛吧,不然如果遇到拿了簽約金結果進來什麼事都
不做就等公司資遣的人怎麼辦
Isla avatarIsla2020-12-12
合理
Una avatarUna2020-12-16
資遣通常是不必還得,臺灣啥時有這個規則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12-21
通常是簽一年 只要離職就按比例歸還
Harry avatarHarry2020-12-24
按比例比較合理
Wallis avatarWallis2020-12-27
看大聯盟合約就知道簽爛約是公司的問題,不是員工要背責..
簽約金跟績效獎金是不同的東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