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做了一份正職工作
可是因為一些因素才做兩周就要離職了
已經有支會老闆
也算和平的結束
可是在薪水方面跟老闆意見不一樣> <
網路上的說法眾說紛紜
有點不知道怎麼辦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幫我算一下
不確定我的算法對不對
當出口頭約定薪水22000/月 月休8天(排休)
朋友的在職時間總共14天 休假3天
所以應該是 22000/30*14=10266.7 嗎
老闆是用 22000/30*11=8066.7去算的...
後來老闆又說
其實他已經很優惠我朋友了
他說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工時是一周42小時,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
這11天總工作時數是11*6+額外的加班2小時=68小時
相當于工作總天數=68/8=8.5天,也就是有一天的休假應付薪資,也就是9.5天。
薪資的計算=22000/31*9.5=6741.9
我完全沒聽過這種算法 囧
不知道依法的薪水應該是多少呢?
他沒有想占老闆便宜 指是想拿到應該拿的薪水> <
謝謝大家
應該星期一會再打電話去勞工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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