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擅自決定離職日期是對的嗎?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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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結論好了

這邊分成兩部分,

一種是自願性離職,

另一種是非自願性離職,也就是資方解雇勞方。

口訣:

勞方要走,3月內不需預告,

3月後按規定預告,不拿資遣,

若資方要勞方提早,則給資遣給預告薪資。

資方要勞方走,3月內不需預告,要給資遣,

3月後按規定預告,提早還要給預告薪資,

若勞方想提早,則免資遣免預告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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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 自願性離職須知

勞方工作未滿3個月,不需預告即可離職

勞方工作已3個月則必須按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資方不得拒絕

資方若希望勞方提早離開,勞方即成為非自願離職,按資遣相關規定。

資方違反則罰2萬以上30萬以下罰緩(請務必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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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I. 非自願性離職(希望資方能看清楚這邊)

這裡勞基法的規定不少,大致說明如下;

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預告日期的規定是相同的,

3個月內不需預告就可資遣勞方,但要依資遣規定給予資遣費

滿3個月就必須預告,預告規定如下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如果你希望自願離開的勞工提早走,

你必須支付預告日的薪資以及資遣費,

這方面資方絕對是有害而無益,所以做決定前請先翻翻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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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板友問說第18條的意思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我們再看一次第12條與第15條吧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條應該資方最常拿來解雇勞方的重點,

所以這方面只能請勞工要懂得保護自己,以及保存證據,

基本上,資方要你離開,光利用這條就可以編上千千萬萬個理由。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以不定期契約來看,

這部份本身就是勞工自己想走,所以不該要求資遣費,

但是如果是資方希望勞方「提早」走,明顯就與18條第1項牴觸,

因為要「提早」走的日子與預告結束日(第15條)不同阿,

既然沒有依照第15條終止契約,

勞方當然可以要求資遣費,

而且資方還不能拒絕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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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錯還請專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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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2-07
現在簽得幾乎都是不定期契約,與18條第2項有何關係?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2-07
且,"不定期"契約又哪來的日子...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2-12
根據我昨天查詢的印象 勞方自提離職 資方要勞方早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2-12
於預定離職日離開 除了資遣之外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
給付勞工到預定離職日的全數薪資 一樣可以成立
Eden avatarEden2013-02-16
給到離職日當天的薪資是要勞方同意的
說不定勞方很愛做所以才想做到離職日阿,誰曉得QQ
Doris avatarDoris2013-02-18
當然這情況通常不會發生XD
所以這部份,重點還是勞資雙方的溝通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2-21
不過這個要雙方合意
Eden avatarEden2013-02-23
如果溝通不良,建議找勞工局幫忙調解。
不要再認為「調解」是搞的很難看
明明溝通不良更難看阿....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2-23
我覺得對於第18條的解釋有點問題 就字面上來說 依照第15條提
Mason avatarMason2013-02-24
出勞動契約終止的勞方,不得向資方要求"預告期薪資"。因為15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2-26
條只規定了要預告,沒有說明不得提早離職,這樣是不是表示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2-27
18條規定勞工提出預告者 不得要求加發預告期薪資或是資遣費??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2-28
也就是所謂的"預告期薪資"只限於 資方未依16條先預告資遣的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3-02
的時候才成立呢??? (資方未依預告期資遣=>要給"預告期薪資")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3-04
(勞方依照預告期提出離職=>(有沒有被迫提早離職??條文沒寫)=>
Adele avatarAdele2013-03-08
不得向資方要求預告期薪資) 我也不希望法律是這樣解釋的...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3-09
其實我是認為這邊寫的相當清楚了
當然我還是希望有專業人員能夠做補充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3-14
感謝你的回答 也感謝你能體諒我的腦筋一直轉不過來 (囧囧)
Liam avatarLiam2013-03-16
不會,希望有幫助到你^^
James avatarJames2013-03-17
如果勞工依照第15條的規定:提前預告離職 所以雇主"必須"讓勞
Ivy avatarIvy2013-03-19
工作到離職日,這樣的話第18條 到底是在規範哪種狀況呢??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3-19
可能是預防勞工明明都離職了還惡意討資遣費吧...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3-20
因為勞方在預告期的薪資 只要他有上班就一定適合法可以領的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3-22
是阿,所以資方要就給薪資讓他先離開,而不是提早叫他走
這些情況是為了避免勞資雙方有溝通的疑慮才訂定的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3-25
當然這部份也規範到,資方資遣勞工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3-26
所以其實第18條可以改成「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資遣費」~
把"預告期間工資"刪掉~對勞工比較有保障吧~
Freda avatarFreda2013-03-30
而勞方開始擺爛亂工作,資方是可以拒付資遣費的
所以才會多說第12條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4-01
不對,因為當資方要勞方提早離開的話
因為資方沒有依規定提早預告,就必須付預告日的薪資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4-03
所以預告薪資要寫在規則裡面
Lily avatarLily2013-04-05
嗯~第18條沒有規範到雇主~只規範到勞工.....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4-06
其實就把第18條想成預防勞資某方離職還擺爛就想得通了
Freda avatarFreda2013-04-07
其實原本 d 大在文中就寫的很清楚了,第18條第1項
是說當勞工依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換句話說,當雇主
Adele avatarAdele2013-04-10
嗣後要求勞工提早離職,這樣的情況原先雙方合意的
離職申請會不成立,勞工就並非依第15條準用第16條
之一離職,而會變成雇主動依第16條之1要求勞工
非自願離職,這樣就成立資遣要件,因此勞工可據此
向雇主要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對資方來說,唯一的解套方式,是如果資方要求勞方
提早離職,資方必須給付雙方原本合意的預定離職日
Enid avatarEnid2013-04-13
前所有薪資,且此約定仍續獲得雙方合意方始適法成
立。以上是小弟淺見,如果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指正。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4-15
不過如果原本預定離職日大於法定預告期間的話,這個
我倒是不是很確定資方給付薪資基準為何...不然要是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4-19
勞方要求了過長的離職期間又擺爛........
Freda avatarFreda2013-04-21
擺爛就直接用第12條叫勞方走人就好,不必給資遣也不必預告
Hazel avatarHazel2013-04-24
感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