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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怎麼算?平均投保薪資 6 成領 6 個月,45 歲以上 9 個月;提早找到工作,剩下的錢可一次領一半

faqs.tw 編輯整理#就業#工作#離職#求職
目錄
  1. 誰可以領
  2. 每個月領多少、領多久
  3. 提早找到工作、又失業、打工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09 年有人領了 4 個月失業給付、找到工作又領了提早就業獎金,結果又失業了,問還能不能再領。底下回覆有人說「再工作滿一年就可以全部重領」,也有人說年資會歸零,說法不一。現行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把這幾種情況分開寫了,下面依條文整理。

誰可以領

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條件有四個,缺一不可:

條件 內容
非自願離職 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第 11 條第 3 項)
年資 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
有工作能力與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14 天找不到 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定期契約到期離職、超過 1 個月還沒找到工作,而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的,也視為非自願離職(第 11 條第 2 項)。失業給付從求職登記的第 15 天起算(第 20 條);跟原雇主對離職原因有爭議的,仍然可以先領,爭議確定不符資格再於 15 日內返還(第 23 條)。

每個月領多少、領多久

項目 規定 條文
每月金額 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第 16 條第 1 項
最長期間 6 個月;45 歲以上或領有身障證明 9 個月 第 16 條第 1 項
眷屬加給 每位受扶養眷屬加 10%,最多 20% 第 19-1 條
景氣延長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長到 12 個月 第 16 條第 2 項

用幾個平均月投保薪資實算(勞保局 115 年分級表第 1 級 29,500 元、最高 45,800 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 每月(無眷屬) 每月(2 位眷屬,80%) 6 個月合計(無眷屬)
29,500 元 17,700 元 23,600 元 106,200 元
36,300 元 21,780 元 29,040 元 130,680 元
45,800 元 27,480 元 36,640 元 164,880 元

受扶養眷屬指沒有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第 19-1 條第 2 項)。

提早找到工作、又失業、打工

情況 規定 條文
期滿前找到工作,加保滿 3 個月 一次發給「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的 50% 第 18 條
沒領滿就再工作,又非自願離職 可以再申請,但已領月數加提早就業獎助,合計以原給付期間為限 第 16 條第 4 項
已經領滿,2 年內又失業 只能領原給付期間的一半 第 16 條第 5 項
領滿後 就保年資重新起算 第 16 條第 6 項
失業期間打工,月收入超過最低工資 當月不能領 第 17 條第 1 項
打工收入未超過最低工資 收入加給付超過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扣除;總額低於最低工資不扣 第 17 條第 1 項
同時領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 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 第 17 條第 2 項

以平均投保 36,300 元、領了 2 個月就找到工作為例:剩 4 個月、87,120 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一半 43,560 元。2009 年那位網友的情況,現行條文的答案是「可以再申請,但已領的失業給付和提早就業獎助要一起算進原本的 6 個月」;提早就業獎助折算成幾個月,條文沒有寫,本文不下結論,申請時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第 17 條原文寫的是「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法第 18 條規定其他法規的基本工資適用最低工資,所以 115 年的門檻是每月 29,500 元。

不適用的情況

  • 自願離職、被依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符合第 11 條第 3 項的非自願離職,不能領
  • 公教人員、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人: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不能參加就業保險,自然也沒有失業給付
  • 同時有失能給付:站上有人問失業給付和失能給付能不能同時領,第 17 條第 2 項列舉的是傷病給付、職訓津貼等,失能給付不在列舉中,但失能後是否仍「具有工作能力」要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本文不下結論
  • 換到別的就業服務站做再認定:第 29 條只規定每個月親自辦理,沒有寫能否換站,站上2009 年的提問請直接問原服務站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是就業保險的另外兩種給付,計算方式不同

實際該怎麼做

  1. 離職時向公司要載明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拿不到的,可經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說明代替(第 25 條第 3 項)
  2. 離職退保後 2 年內,帶離職證明和身分證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求職登記,越早辦越早起算
  3. 每個月親自去做失業再認定,每次至少帶 2 次求職紀錄,例如面試或投履歷的紀錄(第 29、30 條)
  4. 收到推介通知後 7 天內回覆就業與否,否則當次認定會被停止(第 27 條)
  5. 找到工作、加保滿 3 個月後,記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前的資遣費怎麼算,見本站的資遣費怎麼算

常見問題

失業給付一個月可以領多少?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給。平均投保 36,300 元,每月 21,780 元;投保 45,800 元(最高級),每月 27,480 元。第 19-1 條:有受扶養且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或身障子女,每人加給 10%,最多加 20%。

失業給付最多領幾個月?

第 16 條第 1 項: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9 個月。經濟不景氣時中央主管機關可延長,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第 2 項)。

領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又失業了還能再領嗎?

第 16 條第 4 項:沒領滿就再加保、又非自願離職,可以再申請,但已領的失業給付月數加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合計以原給付期間(6 或 9 個月)為限。第 5 項:已經領滿的人,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請領,只能領原給付期間的一半;第 6 項:領滿後就保年資重新起算。

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第 17 條: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最低工資(115 年 29,500 元)就不能領;沒超過的,收入加失業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要扣掉,但總額低於最低工資不扣。投保 36,300 元、打工收入 10,000 元,合計 31,780 元,超過 80%(29,040 元)的 2,740 元會被扣,當月領 19,040 元。打工要在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主動告知(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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