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有簽兩年的工作合約,但是有簽另外一張試用期合約,簡單來說試用期三個月內離職不用賠錢。目前試用期已經快結束了,試用期過後兩年內離職要賠錢。
我後來想回以前的公司,可是還要面試沒這麼快上工,我也怕他們突然不開缺了。
我仔細看合約,是寫*通過試用考核正式任用之日*才開始算正式員工,可是我們並沒有所謂真正的考試之類的,那如果我試用期結束前先提離職,離職日期壓在試用期之後,這樣還需要賠錢嗎?可是其實我受的訓練公司根本不用花錢,就是內部員工的必要課程而已也不是外部講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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