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形是否符合離職預告&可否要求資遣費?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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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板上是否有人遇過類似情形,
本人簡述如下:
一、 到職日:101,11/1
二、 公司表示試用期為三個月(101.11.1~102.1.31),
並要求本人於1月中旬提出三個月期滿報告書,
期間亦曾簽署工作保密協定(內容就是一些工作上的注意事項,但未留影本予本人)。
至102.2.7日下午,公司人事兼財務長要求本人簽署一份MEMO
(老闆簽名日期為102.2.1),內容為因本人未符合公司要求,故延長試用期2個月,為期
自102.2.1~3.31止(亦未留影本予本人)。
三、 接獲離職電話告知:102,3/1(當日本人事假,是到職以來第一次請假)
由會計小姐於下午5:07分來電通知,聲稱上面的人要求其轉知本人於3/6日至公司辦交
接。惟未告知確切時間,故本人於下午5:49分去電詢問,會計表示須再電詢上層,最後
於6:15分時回電並確認當日交接時間為上午10:00
(突然在3/1跟我說,我只工作到2/28,3月不用再去了)

我的問題是:
1.這樣老闆有算無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嗎? (3月1日告知我,工作日期只到2/28,3月起
就不用再去公司了)(而2.7當日簽署的memo算是預告的一種嗎?)

2.我是否可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3.是否可要求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相關規定,本人亦無勞基法第12條"僱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
之情形)

感謝回答。
(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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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3-03-02
試用期本來就不在勞基法裡面了,所以你可以要求非自願離
職證明、資遣費、預告日起支十日薪資
Emily avatarEmily2013-03-03
並建議原PO,之後請備妥錄音器材,萬一資方少任何一項,
你去申訴都還有理據,以及證據~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3-04
所簽署之相關文件,若有影本留底最好,或有手機翻拍亦可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3-08
感謝回答,所以我在3/1日被告知只工作到2/28算是無預警
被解僱嗎?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3-08
Jake avatarJake2013-03-10
請洽當地勞工局
Jack avatarJack2013-03-12
請直接打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