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工作要先繳錢、交存摺正常嗎?雇主收保證金罰 6 萬起,把帳戶交給別人最重關 3 年
2015 年站上有人問去應徵男公關是不是被騙了:面試 30 分鐘就說錄取,要他花 1 萬元買一套他估計只值 2 千的西裝,第一次進場又要付 1 千元「終身入場費」,還叫他蓋手印,做不滿 2 個月要罰 3 千元。他還沒開始上班就已經付了 1 萬 1 千元。工作還沒領到錢,自己先要掏錢、先要交東西出去,這是求職時最該停下來想一想的訊號。
雇主不能要求的事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 | 雇主招募或僱用時不得 | 罰則 |
|---|---|---|
| 第 1 款 | 為不實的廣告或揭示 | 第 65 條:30 萬~150 萬元 |
| 第 2 款 |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 第 67 條:6 萬~30 萬元 |
| 第 3 款 |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第 67 條:6 萬~30 萬元 |
| 第 4 款 | 指派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 | 第 65 條:30 萬~150 萬元 |
| 第 6 款 | 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的職缺,沒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 第 67 條:6 萬~30 萬元 |
2015 年那篇的「做不滿 2 個月罰 3 千元」,另外碰到勞基法:第 15-1 條規定,雇主沒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也沒有提供合理補償的,不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違反的約定無效;第 26 條也禁止預扣工資作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見本站打工被罰錢扣薪合法嗎。至於買西裝、付入場費算不算第 3 款的「收取保證金」,條文沒有寫,依勞工局個案認定。
把帳戶交出去會怎樣
不論對方說是工作需要、公司規定還是幫忙,只要是把存摺、提款卡、密碼或網銀帳號交給別人使用,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都直接列為禁止行為:
| 情形 | 後果 |
|---|---|
| 把自己或他人的金融帳戶、網銀、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給別人使用 | 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 拿了報酬、或約好要拿報酬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交付、提供的帳戶合計 3 個以上 | 同上 |
| 被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 同上 |
| 違反第 1 項的人 | 銀行、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在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帳戶功能,或直接關閉,新開戶也一樣 |
帳戶被拿去收詐騙款,還可能涉及更重的罪: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罪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物達 1 億元以上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刑法第 30 條的幫助犯也可能適用。交出帳戶的人會被認定為哪一種,依個案事證,本文不下結論。
另一種是要你先墊錢。165 打詐儀錶板有一則外送員的案例:接到平台訂單後,「顧客」要他加 LINE 幫忙加買電信預付卡,再傳來條碼要他到超商代繳,繳完到了送貨地點,訂單已被取消。165 的防範建議是:不替陌生人代繳不明款項,不自行墊付無法確認用途的費用。
不適用的情況
- 公司的薪轉帳戶:公司指定銀行、你自己去開戶、存摺與提款卡自己保管,是一般薪資轉帳,符合第 22 條但書的「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2007 年站上就有人在問便利商店要用哪家銀行當薪轉帳戶
- 家人之間借用帳戶:第 22 條但書排除「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但帳戶被用來收不法款項時是否仍算正當理由,依個案認定
- 制服費、訓練費、體檢費:哪些算第 5 條第 3 款的「保證金」或「扣留財物」,條文沒有逐項列出,本文不下結論;有疑問可先問縣市勞工局
- 出示證件:條文禁止的是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證件,出示證件讓雇主查驗身分是不同的事;要求提供的資料是否「非屬就業所需」,依個案認定
- 自己去當車手或收簿手:明知是詐騙還去收錢、收帳戶,另依刑法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 19、21 條處罰,不是本文的情況
實際該怎麼做
- 錄取後要你先買東西、繳保證金、付入場費的,先不要付,問清楚是誰收、能不能退,並保留對話紀錄
- 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手機收到的驗證碼,不交給雇主或任何人;薪轉帳戶自己開、自己保管
- 工作內容要用你的帳戶幫別人收錢、轉帳,或要你替陌生人代繳、墊付費用,先停下來撥 165 查證
- 已經交出帳戶的,立刻聯繫銀行,再撥 165 反詐騙專線或到派出所說明
- 遇到收保證金、扣證件、廣告不實的雇主,向工作地的縣市勞工局檢舉;試用期與資遣的權利,見本站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常見問題
面試錄取後要先繳保證金,合法嗎?
不合法。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同項第 2 款也禁止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罰則相同。
工作要我交存摺和提款卡,會有什麼後果?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金融帳戶、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 3 個以上帳戶、或被告誡後 5 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銀行也會暫停、限制或關閉你的帳戶。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的不在此限。
公司要我開薪轉帳戶,也算交付帳戶嗎?
不算。公司指定銀行、由你自己開戶、存摺與提款卡自己保管,是一般的薪資轉帳,屬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但書的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問題在於把存摺、提款卡、密碼或網銀帳號交給別人使用。
求職廣告寫的和面試時說的不一樣,可以檢舉嗎?
可以向縣市勞工局檢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禁止雇主為不實的廣告或揭示,第 65 條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第 6 款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的職缺,要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反處 6 萬到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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