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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做 2 個月月薪 3 萬也有 2,500 元,勞保到職當天就要保

faqs.tw 編輯整理#工作#就業#工讀#試用期
目錄
  1. 試用期間,這些規定照樣適用
  2. 試用期沒過被資遣,資遣費怎麼算
  3. 不適用的情況
  4. 實際該怎麼做

2009 年有人應徵上 50 嵐,上了 4 天晚班都沒打到卡,問試用期有沒有算薪水;2012 年有人到新公司第二天生理痛,未滿試用期就請假,擔心被刷掉。我把勞動基準法和施行細則的全文搜尋一遍,沒有任何一條出現「試用」兩個字。試用期是公司內部的說法,法律上那段時間你已經是勞工,勞基法一條都不少。

試用期間,這些規定照樣適用

項目 規定 條文
薪水 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15 年每月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 最低工資法第 5 條
勞保 到職當日就要通知勞保局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
勞退 雇主每月提繳不低於工資 6% 勞退條例第 6、14 條
被資遣 雇主要有第 11 條的事由,並發資遣費 勞基法第 11 條、勞退條例第 12 條
預告期間 工作滿 3 個月以上才有,3 個月~1 年 10 日 勞基法第 16 條
生理假 每月 1 日,全年 3 日不併入病假,薪資減半;雇主不得拒絕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21 條
特休 滿 6 個月才有 3 日 勞基法第 38 條

那位第二天就生理痛的網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可以請生理假,第 21 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考績或做其他不利處分;違反的,第 38 條處雇主 2 萬到 30 萬元罰鍰。

試用期沒過被資遣,資遣費怎麼算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是試用期最常被引用的資遣理由。依第 11 條終止,就要發資遣費:勞退新制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

我把幾個情況代進站上的資遣費試算,月薪都以 30,000 元計:

做了多久 資遣費 預告期間 沒預告要給的預告工資
20 天 822 元 無 0
2 個月 2,500 元 無 0
4 個月 5,000 元 10 日 10,000 元

未滿 3 個月的,勞基法第 16 條沒有預告期間的要求,所以只有資遣費。如果是因為第 12 條(例如訂約時說謊、嚴重違反工作規則)被解僱,雇主可以不經預告、不發資遣費。

不適用的情況

  • 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最低工資法第 3 條也只適用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委任經理人、部分公務機關人員等有自己的規定
  • 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的定期契約期滿,依勞基法第 18 條不發資遣費,和試用期是兩回事
  • 自己提離職:試用期間自己不想做,依勞基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預告即可,未滿 3 個月沒有預告期間的規定,見站上離職要提前幾天說
  • 舊制年資:本文只算勞退新制,94 年 7 月 1 日前的舊制年資算法不同
  • 契約約定的試用期:公司在契約寫試用期 3 個月並不違法,但約定不能排除勞基法;試用期滿後是否「正式錄用」的爭議,條文沒有明文,要看個案

實際該怎麼做

  1. 上班第一天就記錄到職日,到勞保局 e 化服務查公司有沒有幫你加勞保
  2. 試用期間的薪資明細對照最低工資,時薪制也一樣,可以用站上的最低工資對照檢查
  3. 生理假、病假依法請,保留請假紀錄
  4. 被以「試用期沒過」通知離職時,請公司說明依勞基法第幾條終止,並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5. 公司拒絕給付,可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問題

試用期間公司可以隨時叫我走嗎?

勞動基準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間仍是勞動契約。雇主要終止契約,須有第 11 條(歇業、虧損、不能勝任等)或第 12 條(嚴重違規)的事由;依第 11 條資遣的,要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發資遣費,工作滿 3 個月以上還要依第 16 條預告。

試用 2 個月被資遣,資遣費多少?

勞退新制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月薪 30,000 元做滿 2 個月:30,000 × 0.5 × 2/12 = 2,500 元。未滿 3 個月,第 16 條沒有預告期間的要求。

試用期薪水可以比最低工資低嗎?

不行。最低工資法第 5 條: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低於的以最低工資為工資數額;115 年每月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試用期間也一樣。

試用期可以不保勞保嗎?

不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退條例第 6、14 條雇主也要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 6% 的退休金,沒有「試用期過了才保」的例外。

資料來源

實用工具: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試算

開啟完整工具與說明 →
元

離職前 6 個月的工資,含經常性津貼、獎金

勞退新制年資(94 年 7 月以後)

保留的舊制年資(沒有就填 0)

怎麼終止契約
合計
80,000 元
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
新制資遣費
53,333 元
1.33 個月平均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
26,667 元
應預告 20 日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舊制保留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年 1 個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預告期間依第 16 條(10/20/30 日),預告工資以月平均工資 ÷ 30 估算。只適用雇主依第 11、13 條但書資遣,或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的情形;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只準用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自願離職、第 12 條懲戒解僱、定期契約期滿沒有資遣費(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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