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第二PO
各位午安,小妹我有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友。
我目前在一間小公司做助理,任職期間未滿一年,已於今年九月十五日提出書面辭呈。
離職原因是老闆一再的不尊重我以及一直給我扣上莫須有的罪名逼我承認。
大家都知道未滿一年十日前告知前時間到了就能離開(我有保留我的辭呈檔案)。
但我主管在九月底之時用他的私人產財給了我一萬五,拜託我留到十月中旬;
因為這半個月他要出差,公司又還沒找到新人,所以希望有人在公司好歹做個裡應外合。
結果我答應了,一萬五也收了。
但我有條件:「如果這期間老闆對我無基本尊重或言語暴力,我可以馬上走人。」
然後主管同意我這個條件,新人也在十月一日來上班,接著主管就出差去了。
(PS, 我們並沒有白紙黑字什麼的契約,我一直要主管簽但他一直沒有下文)
然後昨天上午老闆擅自拿我做的筆記,
我當初進公司時自己做的筆記直接影印給那個新人用,完全沒有問我也無尊重我什麼的。
結果我昨天氣不過於是下午請假,寫信給主管說我只交接到明天,
就和他當初答應我的一樣,然後主管無奈的同意了。
結果今天我一去辦公室,當他知道我要做到今天以後,他就開始很激動的說要告我,
說交接是要交到下一個人上手後我才可以走,要我不要只會搬出勞基法的十天准則。
還說我昨天明明沒事卻故意請假,說我明知交接期已經這麼短了還故意搞公司。
…………請問各位版大,是我錯了嗎?公司十月一日才找到人是我的問題嗎?
交接日程太短是我的問題?
還請各位鞭小力一點,小妹涉世未深坦白說真的工作經驗根本就等於零。
多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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