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大家, 於9/30離職了時後,前公司告知要扣獎金,因為8/2支援活動的商品尚
未盤點,故獎金請我選擇扣押不發放或是事後再補盤差給公司,經過勞工局的講解後,反應
給前公司於10月份有如期拿到獎金。
但中間未聯繫盤點事項,到了12月才說要談關於8月支援活動的盤差… 前公司表示當初在
職時因為有簽署合約需要負責賠償盤差金額。
不過8月活動剩下商品放置到12月才處置,盤點時也已不是該公司員工並且不在場, 請問是
否合約仍然有效或是該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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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盤點,故獎金請我選擇扣押不發放或是事後再補盤差給公司,經過勞工局的講解後,反應
給前公司於10月份有如期拿到獎金。
但中間未聯繫盤點事項,到了12月才說要談關於8月支援活動的盤差… 前公司表示當初在
職時因為有簽署合約需要負責賠償盤差金額。
不過8月活動剩下商品放置到12月才處置,盤點時也已不是該公司員工並且不在場, 請問是
否合約仍然有效或是該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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