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資遣,要到年終的經驗分享 - 離職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6-12-20T15:37
at 2016-12-20T15:37
Table of Contents
今日簽下資遣離職單走人了
從知道要走, 到簽下單子, 不到7天(含六日)
雖然心情還是有影響, 不過, 從原本的不給年終, 到爭取成功, 也算小懷安慰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爭取的情況
事先聲明, 算是公司也沒有很硬, 因此有成功, 或許不能複製到其他人的經驗
找到的法規判例見解也未必正確, 但還是希望能幫到一個是一個
===================================================================
我本來任職於台北某農業相關傳產的研發單位, 上周三下班前被主管通知
部門要裁掉, 我與另一同事可能要被資遣(部門含主管共3人)
週四時, 人資攤出選向, 資遣或幾個果專長差很多的職缺 (問研發會不會炒菜?? 喵的
有夠蝦)
而資遣條件開出來, 僅計算我的平均月薪做資遣費, 加上預告工資與未休完的特休, 不含
年終
故接下來1-2天, 我就在找資料爭取
人資會主張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裡面說年終獎金不算"經常性薪資"的一部分
然而有判例說:
按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33號判決意旨:「惟被上訴人自訂該項規章限縮領取年終獎金之
條件,
並於農曆春節前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顯有使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因於翌年春節
發放
年終獎金前遭資遣,而無法領得上一年度辛勞工作應得之年終獎金,顯與勞基法第29條規
定有
違,亦有違誠信原則。因此被上訴人據上開員工管理規章之規定,拒絕給付年終獎金,難
認有據。」
http://tinyurl.com/hk4ybrn
================================================================================================
此外, 我也在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的網站上找到下列資訊:
年終獎金若是事前已經約定,或是已經變為企業之習慣,此種情形遭資遣之員工仍應依比
例發給,
反之若無上述之情事,則可以不用發給。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6375&classType=1
================================================================================================
之後又在法律事務所的網站上看到, 目前實務上要看年終是否為經常性給予
http://tinyurl.com/znnroh3
=====================================================================================
而勞動局網站上也提到 "工作規則" 與 "勞動契約" 可證明是否為經常性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39&ctNode=63848&mp=116003
因此我從旁敲擊希望看這些資料, 而人資跟我說沒有, 這表示公司違反了 勞基法第70條
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
津貼
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依照同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科處雇主新台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暨同法第80條之1規定,
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而由於公司沒有工作規則, 因此我存了公司104網站上表示福利含年終, 以及薪資匯款的
紀錄希望當佐證
所幸, 在我拿出上面的有關年終的資料後, 人資就軟了, 還不需要講到公司違法的部分
順利拿到 資遣費 + 預告工資1個月 + 剩餘特休 + 年終1.5個月
上述經驗, 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
從知道要走, 到簽下單子, 不到7天(含六日)
雖然心情還是有影響, 不過, 從原本的不給年終, 到爭取成功, 也算小懷安慰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爭取的情況
事先聲明, 算是公司也沒有很硬, 因此有成功, 或許不能複製到其他人的經驗
找到的法規判例見解也未必正確, 但還是希望能幫到一個是一個
===================================================================
我本來任職於台北某農業相關傳產的研發單位, 上周三下班前被主管通知
部門要裁掉, 我與另一同事可能要被資遣(部門含主管共3人)
週四時, 人資攤出選向, 資遣或幾個果專長差很多的職缺 (問研發會不會炒菜?? 喵的
有夠蝦)
而資遣條件開出來, 僅計算我的平均月薪做資遣費, 加上預告工資與未休完的特休, 不含
年終
故接下來1-2天, 我就在找資料爭取
人資會主張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裡面說年終獎金不算"經常性薪資"的一部分
然而有判例說:
按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33號判決意旨:「惟被上訴人自訂該項規章限縮領取年終獎金之
條件,
並於農曆春節前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顯有使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因於翌年春節
發放
年終獎金前遭資遣,而無法領得上一年度辛勞工作應得之年終獎金,顯與勞基法第29條規
定有
違,亦有違誠信原則。因此被上訴人據上開員工管理規章之規定,拒絕給付年終獎金,難
認有據。」
http://tinyurl.com/hk4ybrn
================================================================================================
此外, 我也在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的網站上找到下列資訊:
年終獎金若是事前已經約定,或是已經變為企業之習慣,此種情形遭資遣之員工仍應依比
例發給,
反之若無上述之情事,則可以不用發給。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6375&classType=1
================================================================================================
之後又在法律事務所的網站上看到, 目前實務上要看年終是否為經常性給予
http://tinyurl.com/znnroh3
=====================================================================================
而勞動局網站上也提到 "工作規則" 與 "勞動契約" 可證明是否為經常性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39&ctNode=63848&mp=116003
因此我從旁敲擊希望看這些資料, 而人資跟我說沒有, 這表示公司違反了 勞基法第70條
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
津貼
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依照同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科處雇主新台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暨同法第80條之1規定,
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而由於公司沒有工作規則, 因此我存了公司104網站上表示福利含年終, 以及薪資匯款的
紀錄希望當佐證
所幸, 在我拿出上面的有關年終的資料後, 人資就軟了, 還不需要講到公司違法的部分
順利拿到 資遣費 + 預告工資1個月 + 剩餘特休 + 年終1.5個月
上述經驗, 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
All Comments
By Enid
at 2016-12-24T01:16
at 2016-12-24T01:16
By Yuri
at 2016-12-26T08:03
at 2016-12-26T08:03
By Ingrid
at 2016-12-29T06:30
at 2016-12-29T06:30
By Joe
at 2016-12-30T19:16
at 2016-12-30T19:16
By Joe
at 2017-01-02T21:20
at 2017-01-02T21:20
By Hardy
at 2017-01-04T06:19
at 2017-01-04T06:19
By Rosalind
at 2017-01-06T00:06
at 2017-01-06T00:06
By Daph Bay
at 2017-01-10T19:11
at 2017-01-10T19:11
By Suhail Hany
at 2017-01-15T09:13
at 2017-01-15T09:13
By Hedy
at 2017-01-19T01:04
at 2017-01-19T01:04
By Adele
at 2017-01-19T15:31
at 2017-01-19T15:31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7-01-22T16:47
at 2017-01-22T16:47
By Ingrid
at 2017-01-23T02:29
at 2017-01-23T02:29
By Genevieve
at 2017-01-27T02:21
at 2017-01-27T02:21
By Sarah
at 2017-01-28T22:32
at 2017-01-28T22:32
By Ursula
at 2017-01-30T04:11
at 2017-01-30T04:11
By Edward Lewis
at 2017-01-30T06:20
at 2017-01-30T06:20
By Sierra Rose
at 2017-02-02T20:29
at 2017-02-02T20:29
By Jacky
at 2017-02-06T14:38
at 2017-02-06T14:38
By Eden
at 2017-02-11T07:42
at 2017-02-11T07:42
By Edward Lewis
at 2017-02-13T17:33
at 2017-02-13T17:33
By Selena
at 2017-02-17T12:32
at 2017-02-17T12:32
By Bethany
at 2017-02-22T04:44
at 2017-02-22T04:44
By Bethany
at 2017-02-23T05:10
at 2017-02-23T05:10
By Hedwig
at 2017-02-24T03:29
at 2017-02-24T03:29
By Emily
at 2017-02-27T15:46
at 2017-02-27T15:46
By Isabella
at 2017-02-28T03:23
at 2017-02-28T03:23
By Madame
at 2017-02-28T12:21
at 2017-02-28T12:21
By Leila
at 2017-03-01T22:58
at 2017-03-01T22:58
By Audriana
at 2017-03-05T22:54
at 2017-03-05T22:54
By Edith
at 2017-03-06T17:36
at 2017-03-06T17:36
By Noah
at 2017-03-11T07:52
at 2017-03-11T07:52
By Kyle
at 2017-03-15T02:00
at 2017-03-15T02:00
By Barb Cronin
at 2017-03-18T09:16
at 2017-03-18T09:16
By Ula
at 2017-03-18T14:24
at 2017-03-18T14:24
By Tracy
at 2017-03-21T22:59
at 2017-03-21T22:59
By Frederic
at 2017-03-23T12:05
at 2017-03-23T12:05
By Zenobia
at 2017-03-23T22:33
at 2017-03-23T22:33
By Yuri
at 2017-03-27T19:14
at 2017-03-27T19:14
By Harry
at 2017-03-28T19:48
at 2017-03-28T19:48
By Valerie
at 2017-04-02T09:13
at 2017-04-02T09:13
Related Posts
今年年終獎金平均1.27個月 比2015年多2.
By Kyle
at 2016-12-20T12:05
at 2016-12-20T12:05
約聘的工作經驗不算?
By Bennie
at 2016-12-20T09:52
at 2016-12-20T09:52
工作幾年後的7年級生 現在過得好嗎?
By Isla
at 2016-12-20T01:46
at 2016-12-20T01:46
一起工作的人真的很重要
By Regina
at 2016-12-19T22:57
at 2016-12-19T22:57
如何跟長官聊業務移轉
By Todd Johnson
at 2016-12-19T20:26
at 2016-12-19T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