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有份未滿三個月的PT,查過勞基法後得知沒有預告期的規定。
在三天前和主管口頭說過,也在今天再次發E-mail請辭。但主管回覆說依規定要在兩周前先告知,並且辦完手續,否則不予辭職。
依我的認知是以勞基法為準,而且既然寄信了我也有提出離職的證明,所以有兩個疑問了。
1.手邊還有公司的東西,要冷處理寄回
去還是當面拿回去交還?
2.離職手續是否重要?
因為已經提出來了,雙方也溝通的不愉快,現在非常的不想再踏進去...拜託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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