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由於今天就要提出離職
所以有些問題想要再確認一下
避免後續有其他問題發生
還麻煩各位了
感謝!
預計提出離職時間:105/4/21 (今天)
目前公司到職時間:102/10/1
公司特休剩餘時數:37小時(4天+5小時)
查了一下勞動基準法第15條的內容
我應該是符合第二項: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Q1:我想問今天提離職後開始算起,
我從5/10號開始就不用進公司了對嗎?
Q2:勞基法是規定(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那這20天的時間,我是否可以用我剩下的特休(4天+5小時),去抵扣呢?
第一次辦理離職有點慌張
以上還懇請各位協助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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