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怎麼算?平均投保薪資 6 成領 6 個月,45 歲以上 9 個月;提早找到工作,剩下的錢可一次領一半
站上 2009 年有人領了 4 個月失業給付、找到工作又領了提早就業獎金,結果又失業了,問還能不能再領。底下回覆有人說「再工作滿一年就可以全部重領」,也有人說年資會歸零,說法不一。現行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把這幾種情況分開寫了,下面依條文整理。
誰可以領
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條件有四個,缺一不可:
| 條件 | 內容 |
|---|---|
| 非自願離職 | 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第 11 條第 3 項) |
| 年資 | 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 |
| 有工作能力與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 14 天找不到 | 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定期契約到期離職、超過 1 個月還沒找到工作,而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的,也視為非自願離職(第 11 條第 2 項)。失業給付從求職登記的第 15 天起算(第 20 條);跟原雇主對離職原因有爭議的,仍然可以先領,爭議確定不符資格再於 15 日內返還(第 23 條)。
每個月領多少、領多久
| 項目 | 規定 | 條文 |
|---|---|---|
| 每月金額 | 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 第 16 條第 1 項 |
| 最長期間 | 6 個月;45 歲以上或領有身障證明 9 個月 | 第 16 條第 1 項 |
| 眷屬加給 | 每位受扶養眷屬加 10%,最多 20% | 第 19-1 條 |
| 景氣延長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長到 12 個月 | 第 16 條第 2 項 |
用幾個平均月投保薪資實算(勞保局 115 年分級表第 1 級 29,500 元、最高 45,800 元):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每月(無眷屬) | 每月(2 位眷屬,80%) | 6 個月合計(無眷屬) |
|---|---|---|---|
| 29,500 元 | 17,700 元 | 23,600 元 | 106,200 元 |
| 36,300 元 | 21,780 元 | 29,040 元 | 130,680 元 |
| 45,800 元 | 27,480 元 | 36,640 元 | 164,880 元 |
受扶養眷屬指沒有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第 19-1 條第 2 項)。
提早找到工作、又失業、打工
| 情況 | 規定 | 條文 |
|---|---|---|
| 期滿前找到工作,加保滿 3 個月 | 一次發給「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的 50% | 第 18 條 |
| 沒領滿就再工作,又非自願離職 | 可以再申請,但已領月數加提早就業獎助,合計以原給付期間為限 | 第 16 條第 4 項 |
| 已經領滿,2 年內又失業 | 只能領原給付期間的一半 | 第 16 條第 5 項 |
| 領滿後 | 就保年資重新起算 | 第 16 條第 6 項 |
| 失業期間打工,月收入超過最低工資 | 當月不能領 | 第 17 條第 1 項 |
| 打工收入未超過最低工資 | 收入加給付超過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扣除;總額低於最低工資不扣 | 第 17 條第 1 項 |
| 同時領傷病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 | 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 | 第 17 條第 2 項 |
以平均投保 36,300 元、領了 2 個月就找到工作為例:剩 4 個月、87,120 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一半 43,560 元。2009 年那位網友的情況,現行條文的答案是「可以再申請,但已領的失業給付和提早就業獎助要一起算進原本的 6 個月」;提早就業獎助折算成幾個月,條文沒有寫,本文不下結論,申請時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第 17 條原文寫的是「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法第 18 條規定其他法規的基本工資適用最低工資,所以 115 年的門檻是每月 29,500 元。
不適用的情況
- 自願離職、被依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符合第 11 條第 3 項的非自願離職,不能領
- 公教人員、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人: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不能參加就業保險,自然也沒有失業給付
- 同時有失能給付:站上有人問失業給付和失能給付能不能同時領,第 17 條第 2 項列舉的是傷病給付、職訓津貼等,失能給付不在列舉中,但失能後是否仍「具有工作能力」要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本文不下結論
- 換到別的就業服務站做再認定:第 29 條只規定每個月親自辦理,沒有寫能否換站,站上2009 年的提問請直接問原服務站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是就業保險的另外兩種給付,計算方式不同
實際該怎麼做
常見問題
失業給付一個月可以領多少?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給。平均投保 36,300 元,每月 21,780 元;投保 45,800 元(最高級),每月 27,480 元。第 19-1 條:有受扶養且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或身障子女,每人加給 10%,最多加 20%。
失業給付最多領幾個月?
第 16 條第 1 項: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9 個月。經濟不景氣時中央主管機關可延長,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第 2 項)。
領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又失業了還能再領嗎?
第 16 條第 4 項:沒領滿就再加保、又非自願離職,可以再申請,但已領的失業給付月數加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合計以原給付期間(6 或 9 個月)為限。第 5 項:已經領滿的人,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請領,只能領原給付期間的一半;第 6 項:領滿後就保年資重新起算。
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第 17 條: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最低工資(115 年 29,500 元)就不能領;沒超過的,收入加失業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要扣掉,但總額低於最低工資不扣。投保 36,300 元、打工收入 10,000 元,合計 31,780 元,超過 80%(29,040 元)的 2,740 元會被扣,當月領 19,040 元。打工要在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主動告知(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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