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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要提前幾天說?做滿 1 年是 20 天,未滿 3 個月法律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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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看年資決定天數
  2. 公司能不能扣薪、記曠職
  3. 可以不用預告的情況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正職要一個月前提出,不然會被記曠職、一天扣三天。」這是站上全聯正職人員問離職要提前幾天底下的一則回覆;同一串另一則回覆直接貼了勞基法第 16 條。兩種說法差很多,以法律為準的話,天數看的是你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

看年資決定天數

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要辭職,「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勞工辭職和雇主資遣用的是同一張表:

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 最晚要提前幾天說 例:想在 10 月 31 日最後上班
未滿 3 個月 法律沒有規定 依契約或工作規則,建議盡早告知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天 10 月 21 日前告知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天 10 月 11 日前告知
3 年以上 30 天 10 月 1 日前告知

所以全聯那位如果做了 8 個月,法定是 10 天,不是一個月;公司內規要求更長的預告,可以好好協商,但不能拿「扣三天薪水」來處罰。

公司能不能扣薪、記曠職

勞基法第 26 條只有一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經上班的日子,工資要照付。

但這不代表不預告就沒事。依規定該預告而沒有預告,若公司能證明因此受到實際損失,仍可能依民事途徑請求賠償,站上就有人問離職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可以求償嗎。另外要注意,勞基法第 12 條把「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天」列為雇主可以不經預告解僱的事由,說走就走、之後都不去上班,就可能從「辭職」變成「曠工被解僱」。

可以不用預告的情況

第 14 條列出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況,例如:

  • 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
  • 雇主、主管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依第 14 條終止的,勞工還可以請求資遣費,算法見資遣費怎麼算。其中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而終止的,要在知悉情形(或損害結果)後 30 天內為之,最好保留薪資單、對話紀錄等證據。

不適用的情況

  • 定期契約:約好期限的工作,期滿離職不需要預告;特定性定期契約超過 3 年,勞工在滿 3 年後可以終止,但要 30 天前預告
  • 試用期: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特別規定,站上麥當勞才上班一星期想離職這類情況,法定預告天數依年資計算,未滿 3 個月沒有規定天數
  • 契約另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依第 15-1 條,只有雇主出錢做專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合理補償時,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而且不得超過合理範圍;符合的話,提前離職可能要依約返還訓練費用,和預告期間是兩回事
  • 不適用勞基法的人:委任經理人、部分公部門人員等,依各自的契約或法令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爭議以勞動部、地方勞工局的解釋與調解結果為準

實際該怎麼做

  1. 算自己的年資,對照上表找出最晚要提出的日期,再往前留幾天交接
  2. 用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離職,寫明最後上班日,留下提出日期的紀錄
  3. 翻一下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確認有沒有最低服務年限、訓練費用返還的約定
  4. 最後上班日前把工作交接清楚,並要求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
  5. 公司扣薪或刁難,帶薪資單與離職申請紀錄到縣市政府勞工局諮詢或申請調解

常見問題

離職要提前幾天告訴公司?

依勞基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提前 10 天;1 年以上未滿 3 年,提前 20 天;3 年以上,提前 30 天。

才上班一個禮拜想離職,也要提前 10 天嗎?

第 16 條的預告期間從「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開始,未滿 3 個月的,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天數;實務上仍建議先口頭與書面告知主管,並確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另有約定。

沒提前說就離職,公司可以扣薪水或記曠職嗎?

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經工作的日數工資要照付。不過沒有依規定預告,若造成公司實際損失,公司仍可能依民事途徑請求賠償。

新工作報到日可以跟舊工作的離職日同一天嗎?

法律沒有禁止,但勞保、健保與勞退要從舊公司退保、新公司加保,同一天交接容易漏掉;離職時可依勞基法第 19 條要求舊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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