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隨便資遣人.. - offer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大大好 我在1月15日進入這家公司 試用期為

1/15 ~ 3/15 在3月8號的時候 主管口頭告知說要

我就做到15號就好 公司覺得我不適任 要資遣

(主管對我不錯 我這是分公司 所以我的部門主管是

台北總公司的 所以是上面的決定..他轉達而已)

我就問主管不適任的原因是什麼 他說怕造成你以後

的職業傷害 所以公司決定資遣你

後來我打電話去總公司問人事 人事堅決說 不肯開

非自願離職也沒資遣費..我說那可能要請勞工局來

解決了 人事說沒問題 這方面他已經詢問過了zZ

所以我打算明天請假親自去勞工局了 怎麼中小企業

都這樣 之前也有一家我做三天 就叫我走了 我簽了

自願離職 害我為了這三天的工作推掉了其他家的面

試 跟Offer

這次又遇到這種情形了 如果我一定要拿到非自願證明

我站的住腳嗎 (進公司都會簽試用期的表單 那張應該

跟勞基法還有民法71條牴觸了吧(據爬文得知 是無效的

對吧 )....麻煩各位替小弟解惑了 感謝。





--

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3-11
加油
Yuri avatarYuri2013-03-12
放心去勞工局吧,除非你的前三個月是簽定期契約,否則即使有
約定試用期,仍應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做資遣通報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3-16
法律上沒試用期
Mia avatarMia2013-03-17
我猜應該是被誘騙簽到定期契約了
Liam avatarLiam2013-03-20
法律上沒有規定試用期,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可以雙方約定試用,
唯相關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故非自願離職仍須給資遣費。
Ina avatarIna2013-03-21
勞工的自己權利不要忽視了
Isla avatarIsla2013-03-25
別被騙了 勞工局見是正確的!
Necoo avatarNecoo2013-03-28
那個人事一點都不合格 連法條都不清楚
肯定是小公司的人事
Noah avatarNoah2013-03-29
請看erty推文!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4-02
就算簽了定期契約 與勞動法牴觸 仍視為無效!
Kyle avatarKyle2013-04-06
呃...但如果原po簽的是定期契約,雇主可以等到3/15不續約...
這樣就不需資遣程序,簽任何東西前一定要看清楚呀。若要爭取
Lydia avatarLydia2013-04-09
就是找找看有沒有雇主其實是想長期僱用的意思表示,勞動契約
是諾承契約,口頭講就算數了,只是舉證困難。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4-10
要舉證也是雇主的事非雇員 但若簽字那就白紙黑字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4-11
所以我意思不就是要原po搞清楚他簽的是什麼鬼嗎...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4-13
但拿到非自願,你也要符合資格才能請失業津貼。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4-14
法規只是刪掉試用期規定,但不表示雙方間不能議定,所以還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04-18
是檢視下文件.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4-19
但若合期就寫明至3/15,那到期後不續約,這應該沒問題吧?
Necoo avatarNecoo2013-04-19
f814030 說到重點了,另一種說法就是「約聘制」
因為資工局實在是太機掰(對,我就是直接寫了)
Hedy avatarHedy2013-04-21
完全站在資方,對於實際上的試用期完全不去查
所以現在大多數的企業就透過約聘制這個漏洞來找人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4-23
HR連規定都搞不清楚,問也問不清楚,還敢大聲,有種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4-24
如果被資遣兩次,檢討一下才不會再發生被資遣.這個對你比
較有實質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