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在1月15日進入這家公司 試用期為
1/15 ~ 3/15 在3月8號的時候 主管口頭告知說要
我就做到15號就好 公司覺得我不適任 要資遣
(主管對我不錯 我這是分公司 所以我的部門主管是
台北總公司的 所以是上面的決定..他轉達而已)
我就問主管不適任的原因是什麼 他說怕造成你以後
的職業傷害 所以公司決定資遣你
後來我打電話去總公司問人事 人事堅決說 不肯開
非自願離職也沒資遣費..我說那可能要請勞工局來
解決了 人事說沒問題 這方面他已經詢問過了zZ
所以我打算明天請假親自去勞工局了 怎麼中小企業
都這樣 之前也有一家我做三天 就叫我走了 我簽了
自願離職 害我為了這三天的工作推掉了其他家的面
試 跟Offer
這次又遇到這種情形了 如果我一定要拿到非自願證明
我站的住腳嗎 (進公司都會簽試用期的表單 那張應該
跟勞基法還有民法71條牴觸了吧(據爬文得知 是無效的
對吧 )....麻煩各位替小弟解惑了 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