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按實情告知?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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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離職了,這份工作做了兩個多月.
離職原因是三個月試用期快到了才被告知公司"真正"的規定,其中最無法接受一條是
*工作滿兩年才有特休,特休天數也只有四天* (請假等其他規定也很誇張,但在這不多談)
當初面試時, 一切都說是符合勞基法~"~

現在要開始找新工作了,在煩惱這段經歷是否要納入履歷中

納入:離職是因為公司明顯違法,又一開始欺騙人,遇到這些也非我所願.
如果不納入這兩個多月的工作經歷,會有近五個月的空窗期.


不納入: 擔心納入後離職原因不被採信.而且兩個多月真的很短,
前一份工作也未滿一年(七個月),怕被認為是個不穩定的人.


由於目前面試經驗不多,所以希望能聽聽板上前輩的意見

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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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2-12
エJ阿 如果新公司因為你真正的離職原因而不錄用你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2-13
那我想也沒甚麼好待的 只是你的立場似乎不太堅定...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2-18
不喜歡違法的事情而離職是正確的態度 但現在會因為自己的
態度感到不知所措...正確的事情就給它做下去吧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2-19
先檢舉,讓對方被罰個幾萬塊再說吧...
Zanna avatarZanna2013-02-19
浪費勞工的時間到底對他們而言有什麼好處?
Necoo avatarNecoo2013-02-20
光滿二年才有特休就違反勞基法第38條
其他請假規定可參考第43條
Mary avatarMary2013-02-21
罰則一樣在第79條,2萬至30萬的罰緩
Ula avatarUla2013-02-23
別納入…我覺得對你的履歷沒加分呀!!
Oscar avatarOscar2013-02-24
一堆爛老闆整天亂搞制度,以為開間鳥公司自己就是皇帝喔
Annie avatarAnnie2013-02-26
是我的話會納入 這樣可以擋調違反勞基法的公司
雖然機會比較少 但我也不會想要那些機會
台灣的狀況就這樣 相信人資可以理解的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2-27
謝謝各位的意見,我想我會納入履歷中。
Ina avatarIna2013-03-03
至於"必要的行動"當然也會進行:)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3-07
我公司就算待十五年也不會有特休!請假也一直被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