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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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

特來請教簽約問題

家人於醫美診所簽約一年 這陣子想提前離開

有簽約 簽約金2萬

其中合約有明載

1.甲乙方任一方擬終止契約,僅得於約滿2個月前為之

2.如違反1.規定,須賠償2個月薪資

於4月底家人就做滿10個月了,我的解讀是4月底就可以自由離職了

但家人的解讀是,1.所說是約滿前2個月為之那句話是離職前2個月要告知公司

4月底和5月底離職都要付毀約金 詢問公司幹部口徑都無法解釋清楚只說照合約走

請問我的解讀是否為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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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4-17
你家人是對的。不想做的話,4月底前要提出來
Daniel avatarDaniel2019-04-21
約滿2個月前為之,指的是約到期的兩個月前要提出。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4-22
但賠償2個月薪資則有爭議,違約金應不得超出簽約金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