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人力派遣公司對派遣工計薪的問題 - 請假
By Emily
at 2018-06-06T12:50
at 2018-06-06T12:50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與前篇回文恕刪..
其實前一篇回文中,N大的解釋是蠻明白的,只是用語稍微強烈了點..XD
許多勞工的確對於法令或自己的權益都不明白,
隨便丟幾個條件就要上來讓人隔空抓藥,
往往還會因為問法不同得到不同的解答,
最後還是無疾而終,
但我們覺得也不能完全怪勞工,由於勞動法令有一定的複雜度,
很多人在工作上要學習專業知能都沒時間了,
哪還會去管什麼勞動法令,都是遇到了才開始找人問,
這時候才會發現自己放棄了多少權利而不自知。
因此,我們一直覺得要喚醒大家的勞動意識,就必須深入淺出讓大家了解法令,
進而去影響政府修正不合理的規定,才能整體提升勞動基準。
的確如同N大所說,你要爭取權益就不要去承攬該工作,
但很多人是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
基於知識不對等的情況下才接受工作(而且還自以為是勞工),
雖然合法,但卻不合理的情況,更是我們每位勞工應該要努力改善的情況吧。
另外,前文中R大提到應該要禁止「再承攬」,
這當然是萬萬不可行,畢竟承攬或再承攬本身都沒有問題,重點是運用的合不合理,
因此,R大與L大提到的精神「法律應該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
這才是我們應該要著重的重點。
回到主題,原po所提的國營單位,現在的玩法有以下幾種:
一、原事業單位——承攬商——自然人
承攬 僱傭
二、原事業單位——承攬商——自然人
承攬 再承攬
三、原事業單位——自然人
承攬
以上的第一種情況是最為合理的,原事業單位把事業一部外包給其他廠商,
廠商再自行聘雇員工完成工作,這也是普遍公司的營業模式。
第二種情況合不合理就要看情形而定了,只是無論是原事業單位與承攬商,
或是承攬商與承攬的自然人皆未有僱傭關係,自然就不是勞動法令規範的範圍內了。
第三種才是該國營單位最大的問題,其實N大提及的監察院糾正案都說明的很清楚了,
依據過去在勞檢單位任職的經驗,勞動檢查時如果遇到僱傭或承攬關係的爭議,
都會從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來判別,以該國營單位的個案而言,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糾正案的細節,該單位對於自然人承攬商有許多約束,
包含投遞郵件時間、路線或請假都有規定,並限制不得由轉包或委由代理人作業,
等同在人格上有一定從屬性。
自然人廠商所得的報酬與工作日數高度相關,甚至於例假或休息日出勤會多給價金,
該性質其實與勞基法所定的工資定義也相符,似乎在經濟上也有從屬性。
再來,自然人廠商投遞郵件的路線與區段,皆是由該事業單位明確規劃,
再由自然人廠商與正職郵務士分別負責各投遞路線,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在組織上似乎也有高度從屬性,講白了就是以外觀而言,
該自然人廠商與一般郵務士並無不同。
所以綜上所述,問題在哪裡?
問題不在承攬或再承攬的制度,問題在於事業單位為了規避勞動法令的責任,
才以此方式來招收自然人廠商,
所以制度或許問題不大,人的問題才是最大的,
雖然這不是先例,民間也有許多單位把僱傭包裝成承攬來規避責任,
檢查實務時會從各個面向來推敲實際情形,
但身為國營單位,在經過監察院與勞動部屢屢糾正後還是執意不改,
這不是惡意什麼才是惡意?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其實前一篇回文中,N大的解釋是蠻明白的,只是用語稍微強烈了點..XD
許多勞工的確對於法令或自己的權益都不明白,
隨便丟幾個條件就要上來讓人隔空抓藥,
往往還會因為問法不同得到不同的解答,
最後還是無疾而終,
但我們覺得也不能完全怪勞工,由於勞動法令有一定的複雜度,
很多人在工作上要學習專業知能都沒時間了,
哪還會去管什麼勞動法令,都是遇到了才開始找人問,
這時候才會發現自己放棄了多少權利而不自知。
因此,我們一直覺得要喚醒大家的勞動意識,就必須深入淺出讓大家了解法令,
進而去影響政府修正不合理的規定,才能整體提升勞動基準。
的確如同N大所說,你要爭取權益就不要去承攬該工作,
但很多人是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
基於知識不對等的情況下才接受工作(而且還自以為是勞工),
雖然合法,但卻不合理的情況,更是我們每位勞工應該要努力改善的情況吧。
另外,前文中R大提到應該要禁止「再承攬」,
這當然是萬萬不可行,畢竟承攬或再承攬本身都沒有問題,重點是運用的合不合理,
因此,R大與L大提到的精神「法律應該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
這才是我們應該要著重的重點。
回到主題,原po所提的國營單位,現在的玩法有以下幾種:
一、原事業單位——承攬商——自然人
承攬 僱傭
二、原事業單位——承攬商——自然人
承攬 再承攬
三、原事業單位——自然人
承攬
以上的第一種情況是最為合理的,原事業單位把事業一部外包給其他廠商,
廠商再自行聘雇員工完成工作,這也是普遍公司的營業模式。
第二種情況合不合理就要看情形而定了,只是無論是原事業單位與承攬商,
或是承攬商與承攬的自然人皆未有僱傭關係,自然就不是勞動法令規範的範圍內了。
第三種才是該國營單位最大的問題,其實N大提及的監察院糾正案都說明的很清楚了,
依據過去在勞檢單位任職的經驗,勞動檢查時如果遇到僱傭或承攬關係的爭議,
都會從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來判別,以該國營單位的個案而言,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糾正案的細節,該單位對於自然人承攬商有許多約束,
包含投遞郵件時間、路線或請假都有規定,並限制不得由轉包或委由代理人作業,
等同在人格上有一定從屬性。
自然人廠商所得的報酬與工作日數高度相關,甚至於例假或休息日出勤會多給價金,
該性質其實與勞基法所定的工資定義也相符,似乎在經濟上也有從屬性。
再來,自然人廠商投遞郵件的路線與區段,皆是由該事業單位明確規劃,
再由自然人廠商與正職郵務士分別負責各投遞路線,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在組織上似乎也有高度從屬性,講白了就是以外觀而言,
該自然人廠商與一般郵務士並無不同。
所以綜上所述,問題在哪裡?
問題不在承攬或再承攬的制度,問題在於事業單位為了規避勞動法令的責任,
才以此方式來招收自然人廠商,
所以制度或許問題不大,人的問題才是最大的,
雖然這不是先例,民間也有許多單位把僱傭包裝成承攬來規避責任,
檢查實務時會從各個面向來推敲實際情形,
但身為國營單位,在經過監察院與勞動部屢屢糾正後還是執意不改,
這不是惡意什麼才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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