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的特休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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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前公司從100年9月服務到今年1月31號離職

去年10月滿一年後便享有勞基法保障的7天特休

因為工作繁忙所以我只請了兩天,還有五天特休未休

照勞基法說未休的特休應該是折現,今天看薪資條臉都綠了,

前公司完全沒有將這五天折現,

離職前我本來是想全請,

後來是因為公司事務繁忙(加上同單位同事苦苦哀求),我才忍著不請這五天

結果五天特休完全沒折現有點不離不棄被當北七的感覺



想請問各版友我如果要求前公司支付這五天特休的錢算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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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2-10
100/9-101/9的剩5天 101/9-102/1的年假 這二項都要折現給你
是合法的
Susan avatarSusan2013-02-12
你自己不請... 這地方爭議很大
Lydia avatarLydia2013-02-14
特休換錢的前提 是可歸咎於雇主未休完的特休假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2-16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Elma avatarElma2013-02-19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哪有什麼爭議..?
Necoo avatarNecoo2013-02-22
i大請去看解釋令 不能只看細則
Yuri avatarYuri2013-02-25
台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是吧? 他的case合用啊
Annie avatarAnnie2013-02-26
他要修但是公司有事不能修不是?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2-27
問題在於他之前有沒有跟老闆講他要休假,有的話就有正當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2-28
沒有的話應該就像三樓講的,這下有得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