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間公司年資滿兩年,於3/5提出離職,有送上書面資料,離職有效日寫3/31,也
以勞基法這條去告訴公司,寫到3/31是我的極限了,不希望拖住更多時間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這間公司在離職這塊有一堆不成文的規定,
離職時間要於45天前提出,無論你年資多少
提出後要主管簽核才可以算起點,
主管簽核算起點後,開始公司各老大會來各種模式勸說跟慰留
看過好幾個同事的案例,心軟的同事一拖再拖被拖了半年才順利離職,
我覺得這真的很愚蠢.....
態度堅硬的同事,時間到了就直接走人,
我現在的問題就出在上面,時間到直接走人的同事好幾個都有收到存證信函,
原因是沒有按照規定的45天前提出,以及工作交接完成
但這些同事其實都是45天前提出,只是主管都未簽核,同事也希望快點移交工作,
但公司認為我沒簽核等於沒准,要移交什麼,同事不爽時間到就走,存證信函也跟著來
公司主管已經來找我談過,我態度明確表示要離職,也明確表示離職時間,書面除了離職
申請單外,還附上手上工作的移交清單,但談過兩次後,公司就擱著不理我。
我現在的做法是會傾向,時間快到的前一個禮拜去提醒一次,然後時間到直接走人,
我的問題是
1. 因為有收到存證信函的機會,是不是直接不理他就好?
2. 慣老闆同事一直警告我那個45天前提出離職有法律效力,但我認為應該是沒效力的,
因為我們進公司沒簽約,也沒有表定的公司規章。但還是想問真的有效力嗎?
我在的行業業界很小(營造建築室裝),直接說哪間公司有點危險XD,但公司最近在大量
徵人,如果有人剛好在找這方面的工作,可以站內信問我,避免面試到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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