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與施行細則都沒有「試用期」的條文,試用期間一樣適用勞基法:雇主要有第 11 條的理由才能資遣,資遣費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按比例計算;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保要在到職當日加保。生理假、病假也照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平等工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