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原PO 出乎預料的
在9/11收到資方的民事二審的上訴狀(上訴期限在9/8 資方在9/7遞狀上訴)
文中 上訴人為資方 被上訴人為勞方
主要上訴主要內容:
一:原審未令兩造為充分陳述,及率斷上訴人之調職處分非基於經營上之必要,造成突襲
性裁判,有判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第199條、違反辯論主義、判決不被理由之違法
二:原審審理過程,從未詢問或闡明本件上訴人調職是否有「經營上之必要」,亦未就
此事項使兩造為陳述答辯,被上訴人更未以此為攻擊防禦方法,原審竟以此為由推
斷上訴人調職違法,已對上訴人造成突襲性裁判。是以原審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及辯論主義規定,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至為灼然。
三:被上訴人調職前後工作性質相似,撩動條件未有不利變更,原審決實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再者,兩造雙方雇傭契約中第一條已明訂「本公司保有調動您到本公司或關
係企業其他職務的權利」,並業經被上訴人親自簽署,是上訴人於調職合法前提下,
當有調動被上訴人之權力,惟原審就此並未審酌,即認調動不合法,顯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誤。
四:退步言之,縱(假設語)認調職後被上訴人勞動條件為不利,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00號民事判決,亦屬企業經營之必要。
五:原審就本件未考量應有「員工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顯有判決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十一條第5款不當之違法。
------
以上是一些重點,推測可能是資方認為原PO在勝訴之後還PO上網分(ㄒㄩㄢˋ)享(ㄧㄠˋ)
嚥不下那口氣吧 ╮(╯◇╰)╭
講這麼多重點還是在於,調動前後完全沒跟勞方有商量
就直接要求勞方在隔天要到新單位報到
勞方也完全沒意願要到新單位
接下來就看二審是否有要接受上訴 或者是駁回上訴再來決定要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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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讓你覺得?
= =+ ( ̄▽ ̄) @@ 〒△〒 ψ(._. )> y( ̄︶ ̄)y - -||| (# ̄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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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裁判,有判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第199條、違反辯論主義、判決不被理由之違法
二:原審審理過程,從未詢問或闡明本件上訴人調職是否有「經營上之必要」,亦未就
此事項使兩造為陳述答辯,被上訴人更未以此為攻擊防禦方法,原審竟以此為由推
斷上訴人調職違法,已對上訴人造成突襲性裁判。是以原審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及辯論主義規定,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至為灼然。
三:被上訴人調職前後工作性質相似,撩動條件未有不利變更,原審決實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再者,兩造雙方雇傭契約中第一條已明訂「本公司保有調動您到本公司或關
係企業其他職務的權利」,並業經被上訴人親自簽署,是上訴人於調職合法前提下,
當有調動被上訴人之權力,惟原審就此並未審酌,即認調動不合法,顯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誤。
四:退步言之,縱(假設語)認調職後被上訴人勞動條件為不利,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00號民事判決,亦屬企業經營之必要。
五:原審就本件未考量應有「員工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顯有判決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十一條第5款不當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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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麼多重點還是在於,調動前後完全沒跟勞方有商量
就直接要求勞方在隔天要到新單位報到
勞方也完全沒意願要到新單位
接下來就看二審是否有要接受上訴 或者是駁回上訴再來決定要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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